周口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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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育新街南侧、红旗一路东侧、红旗二路西侧、安居路北侧。
拟征收川汇区七一路办事处东杨庄社区集体土地2.7417公顷(全部为耕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七一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34号)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女娲路:西起中州路,东至大庆路。
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高庄村委会集体土地0.0041公顷(全部为耕地);后石店村委会集体土地9.6869公顷,其中耕地8.2540公顷,农村道路0.6000公顷,沟渠0.126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7064公顷;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4.2413公顷,其中耕地3.1352公顷,农村道路0.1507公顷,沟渠0.136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8191公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33号)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一:八一路北延(新北环南侧至太清路北侧)。宗地二:大庆路北延(新北环南侧至女娲路北侧)。宗地三:中原路北延(神农路北侧)。
宗地一: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后石店村委会集体土地3.7297公顷,其中耕地3.5040公顷,农村道路0.1064公顷,沟渠0.1193公顷;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3.0987公顷,其中耕地3.0393公顷,农村道路0.056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29公顷;李营村委会集体土地0.6264公顷,其中耕地0.6093公顷,农村道路0.0171公顷,川汇区小桥街办事处李多楼村委会集体土地0.1134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969公顷,沟渠0.0165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3.0153公顷,其中耕地2.8577公顷,农村道路0.0227公顷,沟渠0.1349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李营村委会集体土地0.8804公顷(全部为耕地)。
宗地一拟用于城市道路用地;宗地二拟用于城市道路用地;宗地三拟用于城市道路用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小桥街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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