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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发文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拟至少配建30m2养老服务设施

admin6个月前 (09-28)周口产业信息37

  10月14日,周口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周口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改造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长期生活照料、保健康养、文化娱乐、专业护理以及生活辅助等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城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小区可与相邻住宅小区联合集中配置。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解决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社区群众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改造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长期生活照料、保健康养、文化娱乐、专业护理以及生活辅助等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城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小区可与相邻住宅小区联合集中配置。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3。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各县(市、区)要落实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各县(市、区)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县(市、区)的配建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4。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优美。

  5。独立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

  6。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日照时数的要求。

  7。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8。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1。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将确定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比例等规划条件作为补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列入出让方案,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并将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相关要求在土地供应时一并公告。同时,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相关要求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执行。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房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4。在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指导。在指导编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等情况,在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5。在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核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小区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不得通过审查。

  6。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依法予以审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内容。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程序处理。变更设计不得有涉及降低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

  1。竣工验收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核实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联合验收。

  2。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3。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4。对存在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的住宅小区,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验收备案。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6。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1。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产权,签订《周口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周口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证明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2。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应当尽快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严格执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制度。按照就近提供服务、落实配建标准、明确产权归属等原则,解决好养老服务场地问题;对未按规定进行移交,或将规划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房挪作他用的,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和符合使用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民政部门在一年内追缴移交到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采用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1。住宅小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2。实施“公建民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专业养老运营企业、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1。各县(市、区)要加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对已交付产权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建立季度定期报告制度,并将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运营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市民政局。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对不符合配置标准和要求的,规划不予通过。对未建设或未按规划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置;对移交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及时办理产权证明。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施工许可,对建设单位因规划设计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审查,从严监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屋销售手续。

  1。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技术和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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