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庄圩乡水庄村)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泗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水庄村光明组农民集体与水庄村红星组农民集体与水庄村前进组农民集体共有
水庄村光明组农民集体与水庄村唐庄组农民集体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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