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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造群、文志伟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开设******一审刑事判决书

admin6个月前 (09-28)周口产业信息63

  贺造群、文志伟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开设******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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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21刑初35号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被告人贺造群担任莲花县琴亭镇白岭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和达到个人目的,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进入村委会帮其做事,承诺带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村里赚钱。2012年,文志伟担任村支部副书记,周玉华担任村委副主任,文兵仔为村公益性岗位。贺造群要求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在村里的一切事务都要听其指挥安排。2018年白岭村换届后贺造群没有担任村两委职务,但依然把持该村有关事务。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在白岭村胆大妄为,胡作非为,大肆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强拆村民房屋,公然故意损坏他人厂房,压制该村信访人员,随意殴打他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强迫交易,形成了以贺造群为首,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择手段攫取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共同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白岭村村民和周边群众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产生恐惧心理,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2014年上半年,在没有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白岭村××了关于白岭村××组××一规划建设的会议,决定拆除湾里组的所有老房子,贺造群叫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到湾里组给村民做拆迁工作。后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没有征得被害人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公然强行将胡某1等人还存放有杂物的老房子拆掉。经鉴定,胡某3等人被拆除的三栋房屋价格为人民币59698元。 (二)2017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文志伟的堂弟文少平骑摩托车在被害人胡某5厂房处与一小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文志伟得知此事,认为是胡某5的厂房阻碍了行车视线导致交通事故,欲当天拆掉胡某5的厂房。随后,文志伟打电话给被告人贺造群说当天就要将此厂房拆除。贺造群听后表示同意。文志伟又打电话给文兵仔,叫他联系挖机过来拆除该厂房。后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都来到了该厂房处商量如何拆除并进行了分工,贺造群、文志伟现场指挥,文兵仔、周玉华维持秩序,现场有数十名村民围观。当日下午18时许,厂房大部分被拆除。当晚,为掩盖其拆除厂房的犯罪行为,贺造群等人当晚召集村有关人员开会决定继续拆除。次日上午全部拆除,厂房内部分财物被掩埋毁坏。胡某5提出要求赔偿,贺造群、文志伟等人从村级财务中拿出30万元钱给了胡某5。经鉴定,胡某5被毁坏的厂房价格为人民币455819元,厂房内部分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41257元。 二、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寻衅滋事罪 (一)2014年上半年,在没有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白岭村××了白岭村××组××一规划建设的会议,决定全部拆除湾里组的所有老房子,贺造群叫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到湾里组给村民做拆迁工作。居住在该组的老年人肖某1、刘某1不同意拆房,文兵仔等人便指挥人员将肖某1、刘某1家的四周挖空、挖低,形成了两座“孤岛”。同时,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还不准刘某1、肖某1家接自来水,以图通过长期断路、断水、断电等手段,威胁、恐吓刘某1、肖某1两家逼迫其同意拆房,贺造群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肖某1、刘某1两家人的正常生活,时间长达3年之久。 (二)2017年2月,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等人决定在白岭村××组建设一个农贸市场,二组村民不同意,提议写一份联名书,由被害人文某2来执笔起草,其他村民联名签字。文志伟得知后将该事告诉了贺造群。2017年2月的一天,贺造群与文志伟、文兵仔一起到文某2家里。贺造群在文某2弟弟家找到文某2后,贺造群抓住文某2上衣,将文某2拖出房间来到马路上进行殴打,强行将文某2带上了他的车上,途中多次进行殴打。贺造群打完之后叫文志伟和文兵仔开车将文某2送回村里。当晚贺造群回到村里后,又在白岭村××组连续敲打其他村民家的窗户,威胁村民说“你们哪个有本事就出来”。 (三)2017年初,因莲花县厂要建设的厂址在白岭村,村里因迁坟征地补偿的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贺造群认为迁坟不成功就是被害人谢某1从中捣鬼,便想找谢某1的麻烦让其难堪,于是就叫上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一起去找谢某1施压。贺造群先去了谢某1的兄弟谢某2家,要谢某2带路去谢某1家,谢某2不愿意,贺造群、文志伟便大骂谢某2,并且文志伟用脚踢打谢某2,贺造群拿出一把类似***械的工具(公安机关称未找到)指着谢某2的头进行恐吓威胁。现场谢东风、谢某2对贺造群、文志伟暴力行为非常恐惧。贺造群又强行要谢东风带路,到琴亭镇××栋谢某1家后,贺造群朝谢某1打了两拳。谢某1及其家人对于前来的贺造群等人感到恐惧,后其家祖坟被迁走。 (四)2017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找到被害人文某1说要占用其部分老房子地基用于修路,以后搞规划再补偿给他,文某1不同意。后文某1在其老房子的地基上建围墙,致使邻居周某1家的出路变窄,周某1便要贺造群出面来解决。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贺造群带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来到文某1家,贺造群便骂文某1不给他面子,朝文某1的肚子上踢了两脚,朝其头上打了一拳,文某1被逼无奈只好同意,至今也未得到相关补偿。 (五)2017年12月,被告人贺造群怀疑本村被害人周颂扬告了他的状,便想报复周颂扬。因为周颂扬与周某1两家是邻居,贺造群认错了门,将周某1家的大门玻璃打烂了,损失价值约100余元。第二天,贺造群又安排文志伟、周玉华两人把周某1家的门修复,后文志伟便叫了其堂弟文少平把周某1家的门玻璃换好。 (六)2018年12月,被告人贺造群因被害人白岭村村民汤某白天说话顶撞了他,叫文志伟、文兵仔一起到汤某家里,汤某带孙子和孙女不敢开门。贺造群便威胁说“如果等下还不开门,就叫铲车过来把你家里的房子铲掉”。后贺造群又用石头砸汤某家里的大门和杂物间的瓦片,见还不开门后就叫铲车来,要用铲车把汤某房子边上的杂物间给铲掉,汤某害怕只好出来并在贺造群面前下跪哭泣,贺造群在警告汤某后,带领文志伟等人离开。 (七)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贺造群得知被害人胡某6举报了其非法征地且没有将征地款发放给被征地村民一事后,当晚11时许,贺造群叫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来到胡某6家。贺造群、文志伟两人来到胡某6家后,当面质问胡某6举报一事,文志伟便用拳头殴打胡某6的头部,后文志伟又从地上拿起一条长板凳殴打胡某6,但被胡某6躲开掉了。胡某6儿媳妇唐海云听到吵闹声从二楼下来质问文志伟为什么打人时,也被文志伟打了一个耳光,后文志伟离开现场,贺造群便安排周玉华、文兵仔到胡某6家去处理该事。次日,文志伟妻子拿了500元钱给胡某6作为医疗费,文兵仔、周玉华从村财务拿钱给了胡某64500元钱,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综上,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和形成非法影响,多次以“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强迫交易罪 2018年7月,莲花县厂承建方负责人龚斌等人因建设需要用混凝土,经过询价有意选择证照齐全的莲福搅拌站的混凝土。被告人贺造群得知情况后,意欲要莲花县厂工程建设使用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该搅拌站证照不全)。2018年8月,贺造群等人来到莲花县厂建设工地,贺造群对现场施工人员大声吼叫:“全部给我停下来,你们不要搞了,再搞我就打死你们”。在场的莲花县润田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1和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群迫于贺造群的言语威胁,被迫安排停止施工。后黄某1和张群去找贺造群,但是贺造群没有理会他们。黄某1和张群又找到周玉华,周玉华就跟黄某1和张群说:“如果不使用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其他搅拌站的混凝土也用不成”,后黄某1迫于无奈只好通过工程项目部与白岭搅拌站签订混凝土供应协议。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强行向莲花县厂工程建设供应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价值达250余万元。 四、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职务侵占罪。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共同职务侵占14.6万元,贺造群分得4万元,其他四人每人分得2.65万元。 2017年1月,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五人商议以发放村干部工资的名义,从所设“小金库”资金拿走14.6万元予以私分,其中贺造群分得4万元,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各分得2.65万元。 (二)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共同职务侵占37.8万元,贺造群分得16.2万元,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每人各分得7.2万元。 1、2017年至2018年,白岭村委会收取刘某5等人开挖位于白岭村境内的高岭土提成费用约31万元,被告人贺造群安排被告人周玉华从该笔提成资金中拿走8.8万元予以私分,其中,贺造群、周玉华及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各分得2.2万元。 2、2017年8月,贺造群等人以白岭村委会名义出资与文某5、胡某11合伙成立白岭搅拌站,约定白岭村委会占80%股份,文某5、胡某11各占10%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是被告人文兵仔(时任白岭村委会主任),2018年3月换届后被告人贺造群未担任村干部,但依旧插手管理该搅拌站日常事务。2019年2月,贺造群以过年分红为由,将白岭搅拌站收益29万元予以私分,其中贺造群分得14万元,文兵仔及被告人文志伟、周玉华三人各分得5万元。 (三)被告人贺造群个人职务侵占1131.606574万元 1、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贺造群先后64次安排黄仁安从所设“小金库”中拿走现金供其个人使用,共计684.884万元。 2、2014年1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向胡某13偿还借款,安排黄仁安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转账250万元至胡某13账户。 3、2015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向李昔平偿还赌债,安排黄仁安从所设“小金库”中转账30万元至李昔平账户。 4、2016年3月,被告人贺造群以帮其堂哥贺造虎垫付住院费为由,安排黄仁安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拿走9万元现金给其本人,贺造群将该9万元占为己有。 5、2016年11月,刘某6(琴亭镇村民)以43.5万元从白岭村购买3块门面宅基地,刘某6将其中20万元购地款付给了被告人贺造群,贺造群将该笔资金20万元占为己有。 6、2017年3月,樊存清(琴亭镇村民)以30万元从白岭村购买了2块门面房宅基地,樊存清将30万元购地款付给了被告人贺造群,贺造群将该笔资金30万元占为己有。 7、2017年5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其在莲花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贺某13名义的贷款,安排文志伟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转账74万元至其指定的账户。 8、2017年6月,被告人贺造群以到相关部门跑关系办理白岭搅拌站相关资质证照为由,安排文志伟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拿走40万元现金给其本人,贺造群将该笔资金40万元占为己有。 9、2017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其个人在莲花县农商行的贷款,安排文志伟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转账105万元至其指定的账户。 10、2017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为购买一辆进口奔驰小轿车,安排文志伟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拿走82万元给其个人使用,其中文志伟支付现金45万元交给贺造群,转账37万元至贺造群指定的账户。 11、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参与赌博活动,先后7次安排文志伟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拿走现金共计50万元给其本人。 12、2018年2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其借用贺某12(系贺造群妹妹)的名义的房产抵押贷款,安排文志伟从所设“小金库”资金中转账70.327174万元至贺某12账户。 13、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因参加赌博活动,先后5次安排周玉华从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收入款中拿走现金共14.5万元给其本人(其中2018年10月拿走5万元、2019年6月拿走3万元、2019年7月拿走1万元、2019年8月拿走0.5万元、2019年9月拿走5万元)。 以上,被告人贺造群从黄仁安、文志伟、周玉华三人处拿走村集体“小金库”资金共计1459.711174万元,扣除贺造群垫付的村务开支328.1046万元(其中垫付村级工程款314.9046万元、垫付村委会发放80岁以上老人福利款1.2万元、垫付教育奖励资金6万元、垫付他人借支给白岭搅拌站周转金利息款6万元),贺造群实际将村集体资金达1131.606574万元侵占据为已有。 (四)被告人文志伟个人职务侵占10.0008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文志伟在管理白岭村“小金库”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水泥税票的方式,骗取村集体资金10.0008万元,并占为己有。 (五)被告人黄仁安个人职务侵占11.4614万元 1、2016年3月,被告人黄仁安在管理所设“小金库”资金期间,在“小金库”资金中列支27.8514万元税款,实际只缴纳了26万元税款,并将虚增列支的1.8514万元据为己有。 2、2017年3月,被告人黄仁安在管理白岭村“小金库”资金期间,将在“小金库”列支的9.61万元迁坟资金重复列支,并将该笔资金据为己有。 综上,贺造群职务侵占总金额为1184.006574万元,个人职务侵占1131.606574万元,共同职务侵占52.4万元,其分得20.2万元;文志伟职务侵占总金额为62.4008万元,个人职务侵占10.0008万元,共同职务侵占52.4万元,其分得9.85万元;文兵仔、周玉华职务侵占总金额均为共同职务侵占52.4万元,均分得9.85万元;黄仁安职务侵占总金额为26.0614万元,个人职务侵占11.4614万元,共同职务侵占14.6万元,其分得2.65万元。 五、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挪用资金罪 (一)被告人贺造群挪用资金150万元 2013年5月,白岭村委会征收该村5组的“等里屋”山场土地用于建设门面房,并拨付征地款220万元至5组出纳肖某4个人银行账户上,由村小组统一管理。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贺造群以白岭村委会名义,安排村小组长三次将将150万元征地款转账至其儿子贺某9账户,用于贺造群工程投标等经营活动。2018年10月,时任琴亭镇党委书记刘小虎通知文志伟,要求贺造群将该笔资金交还给该村5组,贺造群才将150万元转至肖某4账户。后贺造群又安排肖某4将该笔资金转至其个人账户,贺造群将这150万元用于个人赌博,案发前尚未归还。 (二)被告人文志伟挪用资金98.936826万元 1、2017年5月,被告人文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管理的白岭村“小金库”资金中挪用26万元,借给彭某1用作投标保证金,该笔资金至案发前未归还。 2、2017年9月,被告人文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管理的白岭村“小金库”资金中挪用了5万元,借给谭某1用于个人房屋装修,该笔资金至案发前未归还。 3、2018年2月,被告人文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管理的白岭村“小金库”资金中挪用了7.777041万元,借给朱某2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该笔资金至案发前未归还。 4、2018年4月,被告人文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管理的白岭村“小金库”资金中,先后支取26万元,以本人名义入股恒达建工招投标代理公司,该笔资金至案发前未归还。 5、2018年11月,被告人文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管理的白岭村“小金库”资金中支取14.9万元,以本人名义入股湾溪砂厂,该笔资金至案发前未归还。 6、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文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其管理的白岭村“小金库”资金中,先后支取现金共19.25978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该笔资金至案发前未归还。 六、被告人贺造群贪污罪 2017年l月,琴亭镇政府为解决县长途汽车站建设中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向县交通局申请了19万元工作经费,后由被告人贺造群提供资料走账。琴亭镇政府决定将其中15万元交琴亭镇政府统筹使用,剩余4万元留给白岭村委会用于解决征地中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县财政将该笔资金19万元拨付至贺造群个人账户后,贺造群取现15万元交回给琴亭镇政府后,将剩余的4万元占为己有。 七、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周玉华、文兵仔、黄仁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12年3月15日,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内容为在白岭××××30亩土地作为白岭村民“一户一宅”建房用地,具体地点由莲花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局组织核定和确定。被告人贺造群想借此名义在白岭村非法转让土地赚钱,召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等人商量,均表态同意。后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等人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村里的名义选择征收该村五组“等里屋”及周边的土地,在征地的过程中,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等人负责丈量和登记,土地性质包括农田、林地、菜地等。征地完成后,贺造群、文志伟等人雇请挖机和铲车将林地铲平填埋低洼处的农田和菜地。在施工过程中,贺造群为首,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每天在现场监工做事,黄仁安负责财务、统计及后勤。 征收土地平整后,被告人贺造群等人先修了一条宽约13米,长约1200米的“兴乡路”,修建了白岭村委会大楼。2013年后,又将平整的土地规划成200多个60平方米/个的商用门面,以每个门面13万至17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外村人建房,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0余万元,该款全部进入所设小金库,主要由被告人黄仁安、文志伟收取管理,其中黄仁安收取了2400余万元,后由文志伟继续收取。2013年以来,有关部门多次向白岭村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贺造群、文志伟等人不予理会,并继续非法占用农用地及非法转让土地。 2013年以来,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还擅自征地建设白岭工业园、顺达驾校、白岭搅拌站等。经鉴定,非法占地总面积77653.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305.56平方米(水田34780.05平方米、有林地39462.12平方米,其他林地63.39平方米),村庄用地38.52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126.75平方米,坑塘水面320.48平方米,其他土地2862.30平方米。其中:“门面和商品房”占地面积为19605.11平方米,水田面积为12045.61平方米,白岭工业园占地面积为12790.03平方米,水田面积为3245.83平方米,顺达驾校占地面积为18855.44平方米。对占用的34780.05平方米耕地破坏类型为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八、被告人贺造群寻衅滋事罪 (一)2017年10月,被告人贺造群想在其所在村小组重建家族祠堂,每个男丁需要出资4000元钱,被害人贺某1不愿出资建祠堂,还说他们建祠堂的人想吃冤枉,贺造群认为贺某1是不给他面子,反对他的想法。2017年10月25日22时许,贺造群喝酒后,直接到贺某1家门前,用石头将贺某1家的不锈钢大门打烂变形,将大门玻璃打烂。贺某1夫妇当时被惊醒后,贺某1的妻子王某1开门询问贺造群为什么打门,贺造群大声叫贺某1出来,贺某1出来之后贺造群冲进厅堂朝贺某1的肚子上打了几拳,并且用盆子砸贺某1,被贺某1躲开了。贺造群又走到门口拿了一把工匠尺去打贺某1,被王某1挡住,却打在了王某1的额头,此时贺某1因为害怕从家里跑走了。贺造群当天晚上还继续用石块打烂了贺某1家一楼的卷闸门、一二楼的窗户玻璃,并且扬言要找到贺某1来给他赔礼道歉。贺某1因为害怕在外面躲了10天不敢回家。后贺某1怕贺造群不罢手就到贺造群家里赔礼道歉,事情才停息。经鉴定,贺某1家被损坏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3720元。 (二)2019年4月24日上午,被害人贺某2与贺某3、贺某4等人到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反映:2016年白岭村征地的补偿款,征地款到了村里的账户上但至今没有发放给村民。当晚贺造群得知此事后,便开车去找贺某2等人,贺造群下车后用手掐住贺某3的脖子打贺某3,接着又拿铁锹想打贺某2,贺某2的儿子见状就报警了,事情当时暂时平息。当晚21时许,贺造群又从贺春桂家里拿两把菜刀到贺某2家门口,贺某2见贺造群拿了刀就不敢开门,贺造群用菜刀砍了贺某2家的不锈钢大门,留下一道砍痕。贺造群砍完门后离开了现场,把菜刀丢在路边。 九、被告人贺造群骗取贷款罪 2018年5月,被告人贺造群为骗取贷款,谎称其是白岭搅拌站的股东,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莲花农商行)城关支行申请贷款880万元。贺造群向莲花农商行提供了一份其在白岭搅拌站持有1000万元股份的虚假股东证明和一份其在白岭搅拌站法人代表文兵仔名下入股1000万元的虚假个人出资协议书,向莲花农商行提供了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水泥购销合同。2018年8月,贺造群在获得360万元的贷款批准后,为了能顺利将贷款拿到手,又向莲花农商行提供虚假的白岭搅拌站水泥、河沙购销合同,让莲花农商行将360万元贷款转到虚假的供货方周玉华、张某2的银行账户里,后再转回到其自己银行账户里。贺造群从莲花农商行骗取的360万元贷款,其中320万元被其赌博挥霍掉了,而仅将40万元用于白岭搅拌站的资金周转。 十、被告人贺造群开设******罪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贺造群为了开设******,在自家茶室里面(位于莲花县自建房)购置了麻将桌、麻将等赌博工具,经常纠集张某2、郭某4、金某4、欧某、刘某28、李某14、李某13、龙某2等人在其家里赌博,以打“南昌冲关麻将”为赌博方式,赌额为200元至300元一个子,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相互结算赌资,长期赌博,每场赌博输赢达10余万元,参赌人员每打一索麻将都要缴纳100至200元的庄钱给贺造群,贺造群共收取庄钱10万余元。 十一、涉案财产处置 贺造群等人涉恶组织成员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手段获取的钱财投资白岭搅拌站,以该村集体名义占股80%。已冻结白岭搅拌站的股权(2500万元),建议对该村集体名义所占股权及其收益份额予以追缴没收;已冻结白岭搅拌站农商行账户12×××42,冻结金额936.31元,对该款份额的80%予以追缴没收。另对白岭搅拌站应收货款共计1015.40255万元份额的80%予以追缴没收。查封的贺造群酒窖内的自酿白酒111坛,五星四特酒310箱,四特古钟名酒303箱。自酿白酒由白岭搅拌站付款11.5万元,建议对查封的贺造群酒窖里的白酒予以追缴没收。 案中已扣押、冻结、查封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的相关动产、不动产及涉案财物。在贺造群家扣押赣J×××**奔驰车,购车款由涉案“小金库”支付,建议对赣J×××**奔驰车予以追缴没收。 贺造群从涉案“小金库”中拿钱赌博,办案机关共追缴到相关赌博款项370万元,此外,贺造群家属为其退赃68.5万元,文志伟家属为其退赃38.55万元,文兵仔家属为其退赃9.85万元、周玉华家属为其退赃9.85万元。建议对上述款项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对本案中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违法犯罪所得,建议在上述查封扣押追缴后,不足部分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黄仁安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外,黄仁安家属为其退赃11.461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造群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多次采取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及采取滋扰、聚众造势和断水、断路等软暴力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另外,被告人贺造群个人还随意殴打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利用担任白岭村村干部及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贺造群职务侵占金额数额巨大,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职务侵占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头部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利用担任白岭村村干部管理村(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村(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头部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利用担任白岭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头部百七十五条之一头部款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在其家中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聚众赌博,收取庄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造群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一起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和达到个人目的,在白岭村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贺造群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文志伟系骨干成员,文兵仔、周玉华系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贺造群是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仁安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涉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造群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1、被告人贺造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贺造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四十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2、被告人文志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文志伟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九万元。3、被告人文兵仔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文兵仔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九万元。4、被告人周玉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周玉华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九万元。5、被告人黄仁安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黄仁安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造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辩解称:对于有些事实其不是故意去犯罪,是为了做好村里的事情。其辩护人李瑞前辩护称贺造群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贺造群因损毁胡某5厂房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立案,而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均来源于贺造群的供述,其主动供述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贺造群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立案后,如实供述了这两个犯罪事实。3、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4、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案发后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在骗取贷款犯罪中,已归还贷款100万元。5、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中,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据此应酌情从轻处罚,避免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6、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7、本案证据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量刑时应考虑这一因素。8、银行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借款合同有效,贺造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文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李小平辩护称:1、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系白岭村委会单位犯罪,不构成个人犯罪,且属于牵连犯,应择一从重处罚。2、指控贺造群、文志伟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与指控贺造群、文志伟等人涉嫌的职务侵占罪之间以及与文志伟涉嫌的挪用资金罪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与法律规定不符。3、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认定的财产损失范围过大且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应适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中达成的财产损失金额30万元予以认定。 被告人文兵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朱绍建辩护称:1、指控文兵仔为涉恶集团的成员缺乏证据,村委会与涉恶集团不能划等号。2、关于涉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方面:建房用地表、土地证不能证明胡某5厂房建筑的合法性;胡某5厂房影响视线,妨碍交通,多次引发交通事故;厂房内被损毁的制品模具、离心机评估的检材存在问题;被拆除的三栋房屋、被损毁的欧式建材厂房的评估机构没有鉴定资质;文兵仔出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3、关于寻衅滋事罪方面:将肖某1、刘某1家挖空、挖低,也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的方式,不宜在刑法上重复评价;文兵仔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实施打人或毁物的行为,可以不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4、没有证据证明文兵仔存在强迫交易行为,即使贺造群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文兵仔不承担强迫交易的刑事责任。5、移用或侵占赃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开挖高岭土提成费用31万元(文兵仔分得2.2万元),不能计入职务犯罪的数额。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构成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且是单位犯罪。2013年5月文兵仔不是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宜对文兵仔追究刑事责任。7、文兵仔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特殊自首;系从犯且认罪认罚,请法庭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玉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崔元高、李星辩护对周玉华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周玉华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到案后能主动将其全部的犯罪所得9.85万元向办案机关退赃。希望法庭在判处主刑和附加刑时,在现有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被告人黄仁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辨解其年纪大、身体不好,希望能够得到从宽处理。其指定辩护人郭海文辩护称:1、指控黄仁安和贺造群等人共同职务侵占14.6万元,分得2.65万元。其认为黄仁安不是恶势力成员,不可能共同商议决定,作为报账员也无决定权,只是被动接受,只能认定2.65万元。2、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方面,这是单位犯罪或他人犯罪,黄仁安没有占用农用地,也没有以他人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黄仁安没有从中获益,只是听从他人安排履行村报账员职责进行了协助,其罪行轻。3、黄仁安不是恶势力犯罪,对其罚金100余万元是否妥当请法庭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被告人贺造群担任莲花县琴亭镇白岭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后,纠集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进入村委会帮其做事,承诺带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村里赚钱。贺造群要求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在村里的一切事务都要听其指挥安排。2012年文志伟担任村支部副书记,周玉华担任村委会副主任,文兵仔为村公益性岗位。该四人在白岭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大肆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强拆村民房屋,随意殴打他人,公然故意损坏他人厂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强迫交易,压制该村信访人员,形成了以贺造群为首,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共同或单独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骗取贷款、开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2014年上半年,在没有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白岭村××了关于白岭村××组××一规划建设的会议,决定拆除湾里组的所有老房子,贺造群安排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到湾里组给村民做拆迁工作。后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没有征得被害人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胡某1等人还存放有杂物的老房子拆掉。经鉴定,胡某3等人被拆除的三栋房屋价格为人民币59698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贺造群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2014上半年其打算在村里搞规划,之后召集村委干部、小组组长、党员、村民代表等人开会讨论,确定了在湾里进行一户一宅项目。但是有几户村民不愿意拆,做不通工作,导致一户一宅的项目无法开展。 (2)被告人文志伟、文兵仔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上半年贺造群提出一户一宅的项目规划,他们和周玉华同意了贺造群的想法。两人均供述了拆除胡某3、胡某1、胡某2等人老房子的经过。 2、被害人陈述。 (1)胡某1的陈述,其陈述:2014年夏天的一天,村委的干部没有通知他,就把他家的老房子和他兄弟胡某2的房子推平了(两家房子连在一起)。他看到了文兵仔、文志伟在现场,还有挖机。 (2)胡小伟的陈述(系胡某2之子),其陈述:在2015年左右,村干部说要拆掉他家的老房子用于村里搞规划,他家里当时就不同意。没过几天,他家的老房子就被拆除了,贺造群、周玉华、文兵仔、文志伟等人都在现场。 (3)胡小平的陈述(系胡某4之女),其陈述:2014年左右的一天,贺造群和一些村干部来到他家跟他父亲胡某4说村里要搞开发,要拆了他家的老房子。过了几天,他家还没有准备好就有人开着挖机将老房子给强行拆除了。 (4)胡某3的陈述,其陈述:2014至2015年的时候,白岭村的村干部文兵仔跟他说村里要搞新农村建设,要征收他在湾里的老房子,他没有答应。之后几天文兵仔多次找他,说拆掉后村里会补偿一块地基,他就说等过年的时候自己拆,不要村里拆。一天早上,文志伟找到他说村里在搞新农村建设,需要征收他的老房子,当时村里的工程已经修到他的老房子的地段,没有办法就答应了。当天下午13时许,他去老房子搬东西,搬了一会后就看到文志伟、文兵仔等人来了,文兵仔指挥挖机拆除了他的老房子,其他人在旁边看。他没有办法只能看着他们用挖机拆掉老房子。 3、证人证言。 (1)胡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村干部召集村里各组组长及部分党员在二组的祠堂里开会,贺造群在会上提到村里要搞一户一宅规划,需要拆除各组的老房子进行统一规划。他们组里的一共有八户村民需要拆除老房子,他就立即上门通知了这些村民,当时这些村民听说要拆除但并没有承诺补偿,所以几户人家不愿意拆除。他将群众的不愿意拆除的想法给文志伟汇报了。第二天上午,就有挖机过来将胡某3、胡小伟、胡小平家的房子拆除了,当时文兵仔在现场负责施工指挥。 (2)黄仁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左右白岭村规划新农村建设,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负责拆除工作负责,碰到了问题贺某40会带党员去做工作。据他了解拆除胡某3、胡某4、胡某1、胡某2、胡某20等人的老房子后应该是还没有补偿。 (3)文某9的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白岭村房屋被拆一事,是村委组织将村里部分房屋拆除,当时召开了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村干部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还有村各组组长及党员。在场指挥的是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 4、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莲价认字[2020]0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胡小伟、胡某3、胡小平三家被毁坏的房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9698元。 (二)2017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文志伟的堂弟文少平骑摩托车在被害人胡某5厂房处与一小车相撞,文志伟得知此事,认为是胡某5的厂房阻碍了行车视线导致交通事故,欲拆掉胡某5的厂房。随后,文志伟打电话给被告人贺造群说当天就要将此厂房拆除。贺造群听后表示同意。文志伟又打电话给文兵仔,叫他联系挖机拆除该厂房。后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都来到该厂房处商量如何拆除并进行了分工。贺造群、文志伟在现场指挥,文兵仔、周玉华维持秩序,现场有数十名村民围观。当日下午18时许,厂房大部分被拆除。为掩盖拆除厂房的罪行,贺造群等人当晚召集村有关人员开会决定继续拆除。次日上午厂房被全部拆除,厂房内部分财物被掩埋毁坏。胡某5提出要求赔偿,贺造群、文志伟等人从村级财务中拿出30万元钱给了胡某5。经鉴定,胡某5被毁坏的厂房价格为人民币455819元,厂房内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41257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贺造群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2017年6月份的一天,文志伟的的堂弟文少平在胡某5的厂房处出了交通事故,其召集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到村委商量拆除胡某5的厂房。之后叫师傅“小徐”用挖机将胡某5的厂房拆掉了。拆除胡某5厂房进行了调解,村里出钱赔偿了30万元钱。 (2)文志伟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堂弟文少平在白岭村欧式建材厂处出车祸,其在电话中告知了贺造群,贺造群听后说:“这个鬼地方老是出车祸,要把这栋房子挖掉”,他当时就赞成。没过多久,贺造群和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就过来现场了,叫了挖机过来,在胡元发不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始挖胡某5的厂房。第二天胡某5报案了,贺某40召集村委会干部在村委会商量此事,为了不将此事追究到他们四个人头上,提议弄个村民大会规避风险,于是在贺造群的主持下在划得来酒店召开了村民大会,说胡某5的厂房属于违章建筑,这个厂房挡住了行车视线造成了多起车祸,要将胡某5厂房拆除,村民们纷纷表示同意并签了字。 (3)文兵仔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2017年的时候,文志伟的堂弟文少平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文志伟说胡元发的厂房挡住了视线导致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说一定要将这个厂房推掉,后来他和贺造群、周玉华都说要推掉。文志伟叫他叫来了贺造群的挖机司机(外号“小徐”),小徐过来了挖了一会就天黑了。当天晚上贺造群又召集其和文志伟、周玉华到村委会开了会,贺造群觉得强行将胡某5厂房推掉是违法的,明天他会召集村里的村干部、党员干部、小组组长一起开个决策会。贺造群线的厂房推平,让村委会将推厂房这件事变得“合法”化。第二天小徐继续开着挖机将厂房推平。 (4)周玉华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印证了文志伟、文兵仔供述的拆除胡某5厂房的经过。 2、被害人胡某5的陈述,其陈述:2017年6月11日下午2时许,文少平在其厂房处的路口被车子撞了。其当天下午6点钟回来之后,发现他家的两层厂房(框架结构)全部被拆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也全部被打掉在里面。听在场的人说村里的干部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现场组织拆除厂房。之后,在琴亭派出所及镇政府驻村干部的主持下,其与白岭村委会达成了协议,包括厂房及厂内机械设备在内,总共赔偿30万元钱,签订了一份协议。 3、证人周某2、胡某7、刘某2、文某1、胡某6、胡某8、徐某、张某1、胡某9、贺某5、文某3、刘某3、胡某10、文某4、胡某3、贺某6、文某5、胡某11、罗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被害人胡某5在白岭村的欧式建材厂被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拆除的情况。 4、书证 (1)现场照片,证实:胡某5厂房被拆除的情况。 (2)受案登记表,证实:厂房被拆除后胡某5报警至琴亭派出所。 (3)土地证,证实:胡某3置换给胡某5田亩的情况。 (4)122警情信息表及文少平就医的相关资料,证实:贺小庭驾驶的小车与文少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文少平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事实。 (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贺小庭驾驶的小车与文少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文少平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6)厂房照片,证实:胡某5厂房被挖的情况。 (7)厂房建房用地表及损失清单明细,证实:胡某5厂房建房用地合法性及厂房被拆的损失情况。 5、莲公(刑)勘[2017]0701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证实:胡某5厂房被拆毁的现场情况。 6、价格鉴定报告二份,证实:经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水泥制品模具、离心机等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41257元;经萍乡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欧式建材厂房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455819元。 二、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和形成非法影响,多次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上半年,在没有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白岭村××了白岭村××组××一规划建设的会议,决定全部拆除湾里组的所有老房子,贺造群叫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到湾里组给村民做拆迁工作。居住在该组的肖某1、刘某1不同意拆房,文兵仔等人便指挥人员将肖某1、刘某1家的四周挖空、挖低,形成了两座“孤岛”。同时,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还不准刘某1、肖某1家接自来水,以图通过长期断路、断水、断电等手段,逼迫刘某1、肖某1两家同意拆房。贺造群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肖某1、刘某1两家人的正常生活,时间长达3年之久。 2、2017年2月,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等人决定在白岭村××组建设农贸市场,该组村民不同意,提议写一份联名书,由被害人文某2执笔起草,其他村民联名签字,文志伟得知后将该事报告贺造群。2017年2月的一天,贺造群与文志伟、文兵仔一起去文某2家,贺造群找到文某2后,抓住文某2上衣将其拖出房间来到马路上进行殴打,强行将文某2带上车,途中多次进行殴打。贺造群打完之后叫文志伟和文兵仔开车将文某2送回村里。当晚贺造群回到村里后,又在白岭村××组连续敲打其他村民家的窗户,威胁村民说“你们哪个有本事就出来”。 3、2017年初,因莲花县厂要建设在白岭村,村里因迁坟征地补偿的事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贺造群认为迁坟不成是被害人谢某1从中捣鬼,便想找谢某1的麻烦让其难堪,于是就叫上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一起去找谢某1施压。贺造群先到谢某1的兄弟谢某2家,要谢某2带路去谢某1家,谢某2不愿意。贺造群、文志伟便大骂谢某2,并且文志伟用脚踢打谢某2,贺造群拿出一把类似***械的工具(公安机关称未找到)指着谢某2的头进行恐吓威胁。现场谢东风、谢某2对贺造群、文志伟的暴力行为非常恐惧。贺造群又强行要谢东风带路,到琴亭镇××栋的谢某1家后,贺造群朝谢某1打了两拳。谢某1及其家人对贺造群等人感到恐惧,后其家祖坟被迁走。 4、2017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找到被害人文某1说要占用其部分老房子地基用于修路,以后搞规划再进行补偿,文某1不同意。之后文某1在其老房子的地基上建围墙,致使邻居周某1家的出路变窄,周某1便叫贺造群出面解决。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贺造群带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来到文某1家,贺造群便骂文某1不给他面子,朝文某1的肚子上踢了两脚,朝其头上打了一拳。文某1被逼无奈只好同意,但至今也未得到相关补偿。 5、2017年12月,被告人贺造群怀疑本村被害人周颂扬告了他的状,便想报复周颂扬。因为周颂扬与周某1两家是邻居,贺造群认错了门,将周某1家的大门玻璃打烂了,损失约100余元。第二天,贺造群安排文志伟、周玉华两人把周某1家的门修复,后文志伟便叫了其堂弟文少平把周某1家的门玻璃修复好。 6、2018年12月,被告人贺造群因被害人白岭村村民汤某白天说话顶撞了他,叫文志伟、文兵仔一起到汤某家里,汤某带者孙子、孙女不敢开门。贺造群便威胁说“如果等下还不开门,就叫铲车过来把你家里的房子铲掉”。后贺造群用石头砸汤某家里的大门和杂物间的瓦片,见还不开门就叫铲车来,要把汤某房子边上的杂物间给铲掉。汤某只好出来并在贺造群面前下跪哭泣,贺造群在警告汤某后,带着文志伟等人离开。 7、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贺造群得知被害人胡某6举报其非法征地且没有将征地款发放给被征地村民一事后,当晚11时许,贺造群叫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去胡某6家。贺造群、文志伟两人来到胡某6家后,当面质问胡某6举报一事,文志伟便用拳头殴打胡某6的头部,后文志伟又从地上拿起一条长板凳打胡某6,被胡某6躲开。胡某6儿媳唐海云听到吵闹声从二楼下来质问文志伟为什么打人时,也被文志伟打了一个耳光,后文志伟离开现场。之后贺造群安排周玉华、文兵仔到胡某6家去处理该事。次日,文志伟妻子拿了500元钱给胡某6作为医疗费,文兵仔、周玉华从村财务拿4500元钱给胡某6,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上述1至7项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肖某1、刘某1、文某2、谢某1、谢某2、文某1、周某1、汤某、胡某6的陈述,证人肖树宝、徐某、尹某、胡某8、胡某9、黄仁安、文炳飞、文会媚、汤细娥、段叶华、肖某6、文炳才、文某9、文某10、文海虹、谢东风、贺昔妹、肖某3、肖树宝、文某5、谢菊莲、贺年桂、贺江恒、贺国华、刘某2、唐海云、胡发南、贺利初、文明、周某1、文雅、贺玉林等证人的证言,建房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房屋被拆照片、伤情报告、扣押清单与照片、举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贺造群个人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0月,被告人贺造群想在其所在村小组重建家族祠堂,每个男丁需要出资4000元钱,被害人贺某1不愿出资,贺造群认为贺某1是不给他面子,反对他的想法。2017年10月25日22时许,贺造群酒后来到贺某1家门前,用石头将贺某1家的不锈钢大门打烂变形,将大门玻璃打烂。贺某1夫妇被惊醒后,贺某1的妻子王某1开门询问贺造群为什么打门,贺造群大声叫贺某1出来,贺某1出来之后贺造群冲进厅堂朝贺某1的肚子上打了几拳,并且用盆子砸贺某1,被贺某1躲开了。贺造群又走到门口拿了一把工匠尺去打贺某1,被王某1挡住,却打在了王某1的额头,此时贺某1因为害怕从家里跑走了。贺造群当天晚上还继续用石块打烂了贺某1家一楼的卷闸门及一、二楼的窗户玻璃,并且扬言要找到贺某1来给他赔礼道歉。贺某1在外面躲了好几天不敢回家,后贺某1到贺造群家里赔礼道歉。经鉴定,贺某1家被损坏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37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贺造群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贺某1、王某1的陈述,证人贺某7、贺某8、刘某4、贺某9、贺某10的证言,莲价认字[2020]0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财物被损坏图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2、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贺某2与贺某3、贺某4等人到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反映:2016年白岭村征地的补偿款到了村里账户上但至今没有发放给村民。4月24日,贺造群得知此事后便开车去找贺某2等人,贺造群下车后用手推打了贺某3,接着又拿铁锹想打贺某2,贺某2的儿子见状就报警了,事情当时暂时平息。当晚21时许,贺造群又从贺春桂家里拿两把菜刀到贺某2家门口,贺某2见贺造群拿了刀就不敢开门,贺造群用菜刀砍了贺某2家的不锈钢大门,留下一道砍痕。贺造群砍完门后离开了现场,把菜刀丢在路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贺造群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贺某2的陈述,证人贺某11、贺某3、贺某7、朱某1、贺某12的证言,治安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强迫交易罪 2018年7月,莲花县厂工程承建方负责人龚斌等人因建设需要用混凝土,经过询价有意选择证照齐全的莲福搅拌站的混凝土。被告人贺造群得知情况后,想要该工程建设使用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岭搅拌站,该搅拌站证照不全)的混凝土。2018年8月的一天,贺造群来到莲花县厂建设工地,对现场施工人员大声吼叫:“全部给我停下来,你们不要搞了,再搞我就打死你们”。在场的莲花县润田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1和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群迫于贺造群的言语威胁,被迫安排停止施工。后黄某1和张群去找贺造群,但是贺造群没有理会他们。黄某1和张群又找到周玉华,周玉华就跟黄某1和张群说:“如果不使用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其他搅拌站的混凝土也用不成”。莲花县润田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清滚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文华(该工程挂点领导)出面协调,黄某1、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参与了协商,贺造群中途也到场。协商结果是: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为缓和矛盾,黄清滚等人还请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等人在藕塘边饭店吃饭。为了工程顺利施工,黄某1通过工程项目部与不具备资质的白岭搅拌站签订混凝土供应协议。白岭搅拌站向莲花县厂工程建设供应的混凝土金额达250万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贺造群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承建方到莲花县各大型搅拌站询过价,同时也来我们白岭搅拌站询过价,他们看了我们白岭搅拌站的生产规模和质量之后,承建方自愿让白岭搅拌站向他们工程提供混凝土。我们白岭搅拌站缺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我与承建方协商过一次,协商的时候我方还有文志伟、周玉华、文兵仔。 (2)文志伟、周玉华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承建自来水二厂的人到白岭搅拌站考察,考察之后就得知我们搅拌站没有资质。没过几天,黄清滚就邀请文志伟、周玉华、贺造群、文兵仔、文某5等人去藕塘边吃饭,吃饭的时候黄清滚、龚斌等人就说起我们搅拌站资质的问题,当时文志伟就说:“白岭搅拌站的资质证正在办理当中,混凝土的质量你们放心,如果到时候我们混凝土的质量出了问题,我们就不收你们的钱。”第二天双方就签订了协议。 2、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其陈述:2018年8月的一天,贺造群开车来到施工现场,指着工作人员并且大吼大叫:“你们都不要做了,给我停下来,再做的话我就打死你们。”然后他就叫一个村民在现场看着,不让我们施工。当时贺造群叫我们停工后离开了,我叫承建方继续做事,他们不敢做,他们怕了贺造群。之后我们找贺造群谈的时候,才知道他们村委会的真实意图是要用他们村委会的混凝土和机器设备。我们知道贺造群在村里很有话语权,就相当于莲花的“地头蛇”,性格霸道、强势,不好惹,怕他来找麻烦,影响工程的工期建设,所以当天就停工了。白岭搅拌站缺少一个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也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使用他们的混凝土。 (2)龚斌的陈述,系项目负责人,其陈述印证了黄某1陈述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贺洪生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黄某1打电话跟他说:“现在白岭村铁牛来到了施工工地上阻工”。他到了施工工地之后,铁牛已经离开了。他向在施工现场的负责人龚斌了解到,铁牛就是想以阻工的方式强迫他们使用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和机械设备,白岭搅拌站没有资质,使用的混凝土质量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后期工程的验收。 (2)黄清滚的证言,证实:贺造群来工地阻工的时候他不在场,是黄某1打电话跟他说的。他们邀请贺造群、文志伟、周玉华、文兵仔、彭文华、黄某1、龚斌等人一起在莲花县藕塘边吃饭,文志伟就在饭桌上表了态:“这个混凝土资质正在办理中,会尽快办理下来,你们先用我们的,如果这个资质证书在2018年10月份没有办理下来的话,你们可以不要结算混凝土款。”当天吃完饭施工方基本上就确定了使用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 (3)贺某9的证言(系贺造群之子),证实:2019年1月份左右开始,莲花县自来水厂施工队就一直使用他们的挖机。 (4)张群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施工队在工地上进行修补时,贺铁牛一个人开车来到了施工工地上,用手指着挖机并大声的对着正在施工的挖机师傅吼道:“你们不要再搞了,全部给我停下来,你要是再继续搞的话,我就搞死你”,贺铁牛说完离开时,又对着当时在工地上的一个白岭村的人说道:“你给我看着他,如果他敢继续搞的话,我就打死他”。那个挖机师傅就停工了。当天下午,他和黄某1到白岭搅拌站找贺造群,贺造群没有理会他们,当时周会计带着生气的情绪跟他们说:“你们如果不使用我们的混凝土,其他搅拌站的混凝土你们也用不成。” (5)证人袁某、陈某1、周某3、李某1的证言,证实:莲花县厂选料时询问过恒福搅拌站、昌盛搅拌站和莲福搅拌站的价格,蕞有意向的是莲福搅拌站。 (6)张贤会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份左右一天上午11时许,他和袁某在自来水厂施工,突然看到一个男子在厂区门口大吼大叫,然后袁某就打电话让他把挖机停下来。 (7)彭文华的证言,证实:自来水厂施工方进驻厂区施工时,施工方龚斌向其他搅拌站询价,并未确定使用白岭搅拌站的混凝土,后来他和黄清滚、黄某1、莲花县自来水厂使用混凝土副总经理贺洪生、白岭村书记文志伟、村长文兵仔、会计周玉华等人进行协调,自来水厂业主方提出白岭搅拌站资质证件不齐全,缺少一个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担心工程后续验收带来麻烦。于是白岭村委干部就承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正在准备资料中,并声称这个资质证书一定会办下来。 (8)胡某11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份,龚斌到白岭搅拌站询过混凝土价格,但没有确定购买。提供混凝土的业务谁谈下来的他不清楚,他们一共出售混凝土大概250万元。 (9)罗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左右至2019年下半年左右,白岭搅拌站与中灏公司合作第二自来水厂项目,中灏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白岭搅拌站账户上结算了230万元的混凝土款项。 (10)贺强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8年8、9月份的时候,“铁牛”到工业和信息化局找过他,申请给白岭搅拌站补办设点规划申报业务。他明确告诉“铁牛”,在莲花县搅拌站设点规划方案没有制定出来之前,不能确定白岭搅拌站是否在设点合理规划范围内,所以这个设点规划申报业务不能办理,而且白岭搅拌站在要求办理设点规划申报的业务之前就已经建设好了,并且投入了生产经营。 4、辨认笔录,证实:贺洪生、龚斌、袁某、贺强辨认出被告人贺造群;张群辨认出了贺造群、周玉华、文兵仔。 5、书证 (1)莲花县第二水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书、协议书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证实:莲花县第二水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的相关情况。 (2)支付凭证及合同材料,证实:莲花县第二水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的合同签署情况及支付款情况。 (3)莲花县厂征地款发放资料,证实:莲花县厂征地款的发放情况。 (4)莲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证明和其他材料,证实:贺造群向莲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申报莲花县白岭搅拌站设点规划请示,不符合相关条例规定,不予批复。 (5)莲花县白岭搅拌站在莲花县农商行的交易明细,证实:莲花县白岭搅拌站与江西中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金额共计250万元。 四、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职务侵占罪。具体如下: (一)2017年1月,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五人以2016年度领取工资补助太低为由,从村委会“小金库”中以发放村干部工资名义共同私分14.6万元,其中贺造群分得4万元,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各分得2.65万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黄仁安5人在白岭村开会时谈到村干部工资待遇问题,认为2016年发放工资太低,决定黄仁安、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4名村干部2016年发放5万元工资,因贺造群是村支书发放6万元工资。2016年度贺造群已领取工资2.53万元,其余4人已领取2.35万元。这样黄仁安、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每人应再发工资2.65万元,贺造群是村书记就再发4万元,后黄仁安造了一张2016年度村干部发放工资表,并从村“小金库”中列支了14.6万元进行发放。2017年上半年审计部门在白岭村审计发现村干部违规多发了14.6万元工资,要求将违规多发的14.6万元退回到村财务账上。经过商议,贺造群等5人决定把之前签字领取14.6万元钱的“2016年村干部发放工资表”从“小金库”支出票据中拿出来撕毁,由黄仁安开具一张14.6万元的虚假白岭村集体经济收款收据作为村收入在村财务账上入账,然后用3张购置电梯虚假发票在村财务账上进行报账,冲抵这笔村干部应退回村财务而实际没有退回的14.6万元。 2、2017年1月25号白岭村2016年村干部发放工资表,证实:贺造群领取4万元,黄仁安、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各领取2.65万元,共计14.6万元。 3、记账凭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发票3张,证实:贺造群、黄仁安、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用3张虚假购置电梯发票冲抵违规领取的14.6万元。 上列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7年至2018年,白岭村委会收取刘某5等人开挖位于白岭村境内的高岭土提成费用约30万元,后该费用扣除后期工程费,剩余8.8万元,被贺造群、周玉华、文志伟、文兵仔私分,每人分得2.2万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贺造群、周玉华、文志伟、文兵仔的供述,证实:2017年莲花县自来水公司在白岭村征收土地筹建自来水二厂,需要平整土地,贺某40将土地平整项目从自来水公司争取到白岭村委会来做。后由文兵仔代表白岭村委会与自来水公司签订土地平整合同,合同总价108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5等人就在自来水二厂的位置平整土地和挖高岭土,并谈好按照6元/吨的价格向村委会交提成,由周玉华记账。刘某5等人分多次总共交了30万元左右。因挖高岭土挖了个大坑需要回填,另外还需对没有平整的土地进行平整,于是又安排挖机和铲车在自来水二厂回填和平整土地,提成除去后期工程款,剩余的8.8万元,被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分了,每人2.2万元。 2、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刘某5和尹辉华、肖伟三人与村委会谈好分工负责自来水二厂的土方工程,如果有高岭土的位置就由我们雇来的挖机挖,按6元/吨的价格付钱给村里,没有高岭土的位置由村里雇来的挖机挖。后周玉华说过磅麻烦,按照190元/车价格计算。刘某5等人挖完后,由村里负责后续的土地平整工作。刘某5等人挖完高岭土后算账,共付了31万元左右给白岭村。 3、莲花县第二水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施工合同、莲花县第二水厂场地平整土方工程补充协议、关于莲花县第二自来水厂工地土方挖运专题办公会会议纪要、白岭村场平残联区域剩余方量计算表及相关付款手续,证实:江西省莲花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与白岭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08万元,文兵仔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白岭村委会公章。工程款付至白岭村委会。 上列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7年9月,贺造群等人以白岭村委会名义出资与文某5、胡某11合伙成立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载明,被告人文兵仔(时任白岭村委会主任)占80%股份,文某5、胡某11各占10%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是被告人文兵仔。2018年3月被告人贺造群未担任村干部,但依旧插手管理该搅拌站日常事务。2019年2月,贺造群以过年分红为由,将白岭搅拌站收益25万元予以私分,其中贺造群分得10万元,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三人各分得5万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2日,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文某5、胡某11六人在白岭搅拌站办公室开会,贺造群提出马上过年了,每个人分点钱过年。后经商量决定,贺造群分10万元,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文某5、胡某11每人各分5万元。第二天,周玉华通过手机银行向文某5、胡某11、文志伟各转账5万元,文兵仔的5万元是转到他儿媳妇吴旦旦银行卡上。贺造群的10万元是周玉华从银行取现后交给贺造群的。 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老公贺春福以前帮贺造群开过挖机,欠4万工资未付。周玉华问罗某是否有这件事。后周玉华通过手机银行将这4万元转给了罗某。周玉华叫罗某更改表格,将4万元算在贺造群头上,把贺造群分红的金额10万,更改为14万元。 3、证人文某5、胡某11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份的一天,文某5、贺造群、文志伟、文兵仔、周玉华、胡某11六人在搅拌站开会说年底分红的事情,经商量,贺造群分10万,其余5人每人分5万。 4、白岭搅拌站2018年股东分红明细,证实:贺造群领取分红14万元,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胡某11、文某5各领取5万元。 5、文志伟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2月3日收到周玉华转账5万元。 6、企业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财物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企业董监事信息、企业变更信息,证实: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上列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贺造群个人职务侵占1135.606574万元 1、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贺造群先后64次安排黄仁安从“小金库”中拿走现金684.884万元供个人使用。 2、2014年1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胡某13借款,安排黄仁安从“小金库”中转账250万元至胡某13账户。 3、2015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李昔平借款,安排黄仁安从“小金库”中转账30万元至李昔平账户。 4、2016年3月,被告人贺造群以其堂哥贺造虎做手术为由,安排黄仁安从“小金库”中拿9万元现金给他,后贺造群将该9万元占为己有。 5、2016年11月,刘某6以43.5万元从白岭村购买3块门面宅基地,刘某6将其中20万元购地款付给了被告人贺造群,贺造群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 6、2017年3月,樊存清以30万元从白岭村购买2块门面房宅基地,樊存清将30万元购地款付给了被告人贺造群,贺造群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 7、2017年5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其在莲花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贺某13名义的贷款,安排文志伟从“小金库”中转账74万元至其指定账户。 8、2017年6月,被告人贺造群以到相关部分跑关系办理白岭搅拌站相关资质证照为由,安排文志伟从“小金库”中拿40万元现金给其本人,贺造群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 9、2017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其个人在莲花县农商行的贷款,安排文志伟从“小金库”中转账105万元至其指定账户。 10、2017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为购买一辆进口奔驰小轿车,安排文志伟从“小金库”中拿82万元给其个人使用。 11、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参与赌博活动,先后7次安排文志伟从“小金库”中拿走现金5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12、2018年2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偿还其在莲花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贺某12名义的贷款,安排文志伟从“小金库”中转账70.327174万元至贺某12账户。 13、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贺造群为参加赌博活动,先后5次安排周玉华从莲花县白岭搅拌站有限公司收入款中拿14.5万元给其个人使用。(其中2018年10月拿5万元、2019年6月拿3万元、2019年7月拿1万元、2019年8月拿0.5万元、2019年9月拿5万元) 14、2019年2月3日晚,贺造群让周玉华从搅拌站公款里面转4万元至罗某账户,用于偿还其欠罗某老公贺春福的挖机费用。 以上金额共计1463.711174万元,扣除贺造群垫付的村务及白岭搅拌站开支328.1046万元(其中垫付村级工程款314.9046万元、垫付村委会发放80岁以上老人福利款1.2万元、垫付教育奖励资金6万元、垫付他人借支给白岭搅拌站周转金利息款6万元),贺造群将1135.606574万元侵占,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贺造群的供述,证实:1、贺造群从黄仁安处拿了1053.884万元,具体情况为:(1)贺造群收刘某620万元、樊存清30万元买宅基地的钱,这50万元被贺造群用掉,没有拿给黄仁安处入账;(2)贺造群吩咐黄仁安通过银行转账310万元到其指定的账户;(3)贺造群分多次从黄仁安处支取现金693.884万元用于赌博等个人开支。2、贺造群总共垫付白岭村开支3149046元。黄仁安、文兵仔、文志伟、周玉华都知道这件事。3、2017年上半年,省审计厅在我村审计财务,贺造群担心从村里拿钱的事情被发现,安排黄仁安、文兵仔、周玉华伪造600万元的假借条平账应付检查。4、2017年至2018年期间,贺造群多次要文志伟从白岭村委会“小金库”拿钱帮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49.327174万元。5、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贺造群分6次在周玉华处拿了28.5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及赌博。6、2019年2月3日晚,贺造群要周玉华从搅拌站公款里转4万元给罗某偿还其欠罗某老公的挖机工时费。后该4万元算在贺造群领取的分红里。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仁安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7年,贺造群没有归还村委会资金共10538840元。贺造群个人垫付了314余万元资金到村里用于村里开支。 (2)证人文志伟的证言,证实:贺造群拿了3张盖有村委会章的借条(共计600万)给文志伟,后周玉华告诉文志伟这3张借条是为了平账出具的。文志伟经手的收入共1469.0008万元,支出1356.327174万元。贺造群安排文志伟还贷3笔,总计2493271.74元。文志伟分多次拿了50万元现金给贺造群用于其赌博。文志伟拿了40万元给贺造群用于搅拌站办证,但一直没有办下来。 (3)证人周玉华的证言,证实:2017年审计后,贺造群要黄仁安写了三张金额共计600万元的借条,三张借条是假的。贺造群安排文志伟帮其还贷,共计249万元。贺造群从文志伟收受拿过钱用于赌博,还从文志伟手上拿钱买了一部奔驰牌越野车。文志伟拿了一张40万元的白条开支让周玉华和文兵仔签字说是拿给贺造群去疏通关系为搅拌站办证的。贺造群从周玉华处分五次拿了14.5万元搅拌站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贺造群安排周玉华转账4万元给罗某,后该四万元造表时算入其在搅拌站领取的分红里。 (4)证人文兵仔的证言,证实:贺造群借过钱给村委会,经文兵仔收付的工程款87.2万元。贺造群在搅拌站拿了40万元去萍乡疏通关系为搅拌站办证。贺造群让黄仁安以村委会名义写了3张假借条,金额600万元。贺造群让文志伟从卖门面房的钱中帮其还了3笔贷款。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老公贺春福以前帮贺造群开过挖机,欠4万工资未付。周玉华问罗某是否有这件事。后周玉华通过手机银行将这4万元转给了罗某。周玉华叫罗某更改表格,将4万元算在贺造群头上,把贺造群分红的金额10万,更改为14万元。 (6)证人胡某12、杨头娇、刘某6的证言,证实:胡某12交了30万元门面款给贺造群,刘某6交了20万元门面款给贺造群。 (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贺造群借了4万元用于贺造虎治疗,后尹某将这4万元钱还给了贺造群。 (8)证人胡某13的证言,证实:胡某13转账250万元给贺造群,贺造群出具借条给胡某13。后胡某13找贺造群还钱,贺造群安排黄仁安转账250万元给胡某13。 (9)证人贺某9、贺某12、贺某13、贺某14的证言,证实:贺造群以贺某12名义贷款70万元,到期后,贺造群安排文志伟转账了70余万元还清贷款。贺造群以贺某13名义贷款74万元,后贺造群安排文志伟拿了29万元现金给贺某9,并安排别人转账45万元到贺某9账户,后贺某9将还款手续办完。贺造群购买奔驰越野车赣J×××**,登记在贺某9名下,该车85.2万元,贺造群给了贺某950万元现金,后又转账37万元至贺某9账户上。 (10)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贺造群垫付教育奖励资金6万元情况。 3、书证 (1)收款收据、收条,证实:贺造群收到刘某6购地款20万,收到樊存请购兴乡路门面土地款30万。 (2)贺某13银行流水、贷款资料,贺造群贷款资料及贺造群、文志伟、贺某9等人的银行流水,贺某13银行流水、贷款资料,贺某12的贷款资料,购车发票。证实:贺造群贷款105万元、贺造群以贺某12名义贷款70万元、贺造群以贺某13名义贷款74万元及还贷情况以及贺造群拿82万元给贺某9买车情况。 (3)贺某14提供的银行回执单、转账记录、收据,证实:贺某14向贺某9转账45万元。 (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周玉华2019年7月8日向贺造群转1万元,2019年8月27日向贺造群转5000元。 (5)相关记录材料及银行流水等资料,证实:贺造群从文志伟、黄仁安、周玉华处拿钱情况。 (6)白岭村老人钱发放资料、白岭村教育基金发放资料,证实:白岭村发放老人钱的情况和教育基金发放情况。 (7)三张借条(600万元),证实:黄仁安出具了三张白岭村委会借贺造群共计600万元的借条。 (8)文志伟出售门面收入台账、相关票据,证实:文志伟手上“小金库”收入情况。 上列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7年8月,被告人文志伟在管理白岭村“小金库”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水泥税票的方式,骗取村集体资金10.0008万元,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文志伟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份左右,文志伟要李某2开10万元税票用于村委会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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