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南柳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原标题:泗县南柳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泗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柳沟治理及换乘中心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柳沟治理及换乘中心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确保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根据《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南柳沟治理项目东至汴石引河、西至新104国道。换乘中心项目东至液化气站,西至规划路(详见规划红线)。
头部时段:11月28日至12月4日
第二时段:12月4日至12月6日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被征收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8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国家认定住宅建筑规范的认定为住宅,否则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于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3.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用房安置商业用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结合选定的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另加20%计算。超购面积不得大于应安置面积的10%。
(一)安置地点:泗县古汴湾小区、石梁景苑一期
(二)安置房选择原则: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选号牌,凭号选房。选择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
八、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
过渡期限原则上多层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不超过24个月,自逾期之日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止;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有以下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根据认定面积,按照评估公司提供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加10%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按照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
1.在头部时段期限内或提前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中住宅按认定面积的15%奖励,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住宅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商业用房按合法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8%奖励。
2.在第二时段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住宅按认定面积的5%奖励,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住宅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商业用房按合法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3%奖励。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凡在规定时段积极配合签约的,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单价在进行差价结算时享受以下优惠奖励:
1.头部时段签约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应找补安置房屋差价金额的3折计价,商业用房按应找补差价金额的5折计价,给予优惠奖励。
2.第二时段签约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应找补安置房屋差价金额的6折计价,商业用房按应找补差价金额的8折计价,给予优惠奖励。
无违建被征收户的住宅房屋,凡在头部时段签约并搬迁完毕,院内空地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200元/㎡奖励,但蕞大奖励面积不得超过110㎡。
(一)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的被征收户,可以享受人均10㎡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
(二)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内现居住人口在泗县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并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以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但安置面积不超过110㎡。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保障住房安置。
(四)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户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件。
(六)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七)被征收户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逾期未搬迁交房的,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并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同时取消奖励,并承担增加过渡费的经济损失。
(八)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由征迁部门对其依法公证保全,予以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九)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300元/㎡拆除费用。在头部时段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再给予300元/㎡的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一)该征收项目是县政府重点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各机关、个人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党员干部和职工应在头部时段期限内,率先垂范,带头签约拆除房屋。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征收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分户,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收部门要加大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方案由泗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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