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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涉及涧西、洛龙、伊滨

admin6个月前 (09-28)周口产业信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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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五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印发《关于洛阳市实施 2015 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82号),同意我市征收涧西区天津路街道符家屯社区等2个区、6个街道(乡)、6个社区(村)集体建设用地7.1599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5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涧西区天津路街道符家屯社区集体土地0.929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符家屯村用地,西至符家屯村用地,南至大唐洛阳热电厂,北至符家屯村用地、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涧西区郑州路街道南村社区集体土地0.8106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洛阳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南村用地,南至洛阳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北至南村用地,拟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征收涧西区湖北路街道唐村社区集体土地0.2164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唐村居民点、西至唐村居民点、南至唐村村界、北至唐村村界,拟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征收涧西区南昌路街道王府庄社区集体土地3.9658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王府庄村居民点、西至王府庄村居民点、南至王府庄村居民点、北至王府庄村居民点,拟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征收涧西区珠江路街道兴隆寨社区集体土地1.0353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洛阳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西至兴隆寨村城市用地,南至兴隆寨村城市用地,北至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拟作为教育设施用地。

  征收高新区瀛洲街道孙旗屯社区集体土地0.2028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孙旗屯村居民点、西至孙旗屯村居民点、南至孙旗屯村居民点、北至孙旗屯村居民点。

  地块二:东至孙旗屯村居民点、西至孙旗屯村居民点、南至孙旗屯村居民点、北至孙旗屯村村界。

  地块三:东至孙旗屯村居民点、西至孙旗屯村居民点、南至孙旗屯村村界、北至孙旗屯村村界。以上三个地块全部拟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阳市涧西区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关于拟征收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井社区等7个社区(村)集体土地8.1909公顷,其中农用地6.012公顷、建设用地2.1609公顷、未利用地0.018公顷;拟使用洛玻集团龙门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公路管理局、洛阳市水利局3家单位国有土地0.461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77公顷、建设用地0.3741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二广高速公路伊滨区段沿线,涉及伊滨区诸葛镇刘井社区、司马社区、西韩社区、西棘针社区、西马社区、刘窑村、杨堂村7个社区(村)。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1.3893公顷,其中农用地1.1972公顷(耕地1.15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1公顷)、建设用地0.1921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收刘窑村集体土地0.865公顷,其中农用地0.4329公顷(耕地0.2196公顷、林地0.17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1公顷)、建设用地0.4321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集体土地2.4222公顷,其中农用地2.0995公顷(耕地1.1489公顷、园地0.047公顷、林地0.5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1公顷)、建设用地0.3227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韩社区集体土地1.3375公顷,其中农用地0.6766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6609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1.1398公顷,其中农用地0.7602公顷(耕地0.7107公顷、林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7公顷)、建设用地0.3616公顷、未利用地0.018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马社区集体土地0.3461公顷,其中农用地0.3043公顷(耕地0.2661公顷、林地0.01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9公顷)、建设用地0.0418公顷。

  拟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杨堂村集体土地0.691公顷,其中农用地0.5413公顷(耕地0.52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5公顷)、建设用地0.1497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伊滨区段)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9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13.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856.57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70.9392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85.637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0.9392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洛阳伊滨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

  关于拟征收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集体土地0.19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18公顷、未利用地0.1807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二广高速公路瀍河回族区段沿线,涉及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1个社区。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史家湾社区集体土地0.19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18公顷、未利用地0.1807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瀍河回族区段)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234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6.569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1.524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5.04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5246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洛阳市瀍河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瀍河分局。

  关于拟征收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等3个镇、1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0.4144公顷,其中农用地15.6995公顷、建设用地14.7149公顷;拟使用洛阳市公路管理局和洛阳市水利局国有用地0.29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104公顷、建设用地0.1798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二广高速公路洛龙区段沿线,涉及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二北村、二南村、齐村、三官庙、石人村、太辉村、太平村、五郎庙村,白马寺镇大里王村、董村、孔寨村、帽郭村、下黄村、杨湾村,龙门镇裴村3个镇、16个村。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城角村集体土地9.7079公顷,其中农用地0.3025公顷(耕地0.1079公顷、林地0.0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8公顷)、建设用地9.4054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二北村集体土地0.688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6885公顷(其中耕地0.0691公顷、林地0.59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2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集体土地2.0745公顷,其中农用地2.0249公顷(耕地0.2764公顷、林地1.65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1公顷)、建设用地0.049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齐村集体土地0.7173公顷,其中农用地0.6845公顷(耕地0.1577公顷、园地0.0839公顷、林地0.39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8公顷)、建设用地0.0328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三官庙村集体土地2.8675公顷,其中农用地2.7035公顷(耕地2.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5公顷)、建设用地0.1640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石人村集体土地0.0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林地0.0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太辉村集体土地3.7623公顷,其中农用地0.2519公顷(林地0.16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6公顷)、建设用地3.5104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太平村集体土地0.7441公顷,其中农用地0.5444公顷(耕地0.53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建设用地0.199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李楼镇五郎庙村集体土地0.9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946公顷,其中耕地0.1176公顷、林地0.8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3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大里王村集体土地2.8888公顷,其中农用地2.2651公顷(耕地1.7503公顷、林地0.4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9公顷)、建设用地0.6237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董村集体土地0.1893公顷,其中农用地0.1587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30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孔寨村集体土地1.3362公顷,其中农用地1.074公顷(耕地1.0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2公顷)、建设用地0.2622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帽郭村集体土地0.3256公顷,其中农用地0.292公顷(耕地0.2563公顷、园地0.02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建设用地0.0336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下黄村集体土地1.591公顷,其中农用地1.4102公顷(耕地0.9345公顷、林地0.34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289公顷)、建设用地0.1808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集体土地0.1089公顷,其中农用地0.1089公顷(耕地0.1089公顷)。

  拟征收洛龙区龙门镇裴村集体土地2.4085公顷,其中农用地2.1864公顷(其中耕地1.9156公顷、林地0.0092公顷、其他农用地0.2616公顷)、建设用地0.2221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洛龙区段)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19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13.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368.981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262.138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106.83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62.138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洛阳市洛龙区政府定拆的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龙区国土资源局。

  关于拟征收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东草店社区、郜庄社区、西草店社区集体土地9.5609公顷,其中农用地4.0058公顷、建设用地0.3131公顷、未利用地5.242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二广高速公路龙门园区段沿线,涉及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东草店社区、西草店社区3个社区。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东草店社区集体土地6.3528公顷,其中农用地2.4215公顷(耕地1.3852公顷林地0.7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9公顷)、建设用地0.1498公顷、未利用地3.7815公顷。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集体土地3.1113公顷,其中农用地1.4875公顷(耕地1.1951公顷、林地0.0147公顷、其他农用地0.2777公顷)、建设用地0.1633公顷、未利用地1.4605公顷。

  拟征收龙门园区龙门石窟街道西草店社区集体土地0.096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713公顷、林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改扩建项目(龙门园区段)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92万元/公顷。以上两项征地补偿总费用为936.203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75.722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60.48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5.7223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按照龙门园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

  信息来源:老贾播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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