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拟征地320亩 具体范围公布 看看有你家吗
8月17日,周口发布蕞新征地公告,拟征地21.3566公顷(折合320.349亩)。
其中,征收李埠口乡苑庄村集体耕地6.4420公顷,位于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港纵四路东侧、港纵五路西侧、港横四路南侧;土地用途为中小学用地。
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邵寨、张夏庄村委会集体土地7.7714公顷,位于北二环路南侧、吉祥路东侧,拟用于工业用地。其中:邵寨村委会耕地0.0870公顷;张夏庄村委会耕地7.6844公顷。
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李营行政村集体土地7.1432公顷,位于位于新北环北侧、中州路西侧,拟用于商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1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100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港纵四路东侧、港纵五路西侧、港横四路南侧;中小学用地。
征收李埠口乡苑庄村集体耕地6.4420公顷,共计6.4420公顷(其中耕地6.4420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周口港区物流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0〕20号、周人社办〔2019〕78号文件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市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邵寨、张夏庄村委会集体土地7.7714公顷,其中:邵寨村委会耕地0.0870公顷;张夏庄村委会耕地7.6844公顷。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李营行政村集体土地7.1432公顷,其中耕地6.9786公顷,农村道路0.1646公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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