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拟征地1064亩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公布→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7日,周口发布蕞新一批征地公告,涉及土地70.9496公顷(折合约1064.244亩)。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物流、教育、道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一:港纵四十路东、周项路南;宗地二:高铁大道西侧、周项路北侧;宗地三:祁连山路(原港二路)西侧、渭河路(港横五路)南侧; 宗地四:港纵四路东侧、港纵五路西侧、港横四路北侧;宗地五:周项路南、高铁大道(原港三路)东侧。
宗地一:拟征收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9.8274公顷,其中耕地9.5694公顷、农村道路0.2580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7.0939公顷,其中耕地6.6818公顷、农村道路0.4121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李埠口乡王保初楼、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5520公顷,其中王保初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8681公顷;小杨楼集体耕地0.6839公顷;
宗地四:拟征收李埠口乡李埠口村委会、苑庄村委会集体土地4.7678公顷,其中李埠口村委会集体耕地0.6986公顷、苑庄村委会集体耕地4.0692公顷;
宗地五:拟征收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7265公顷,其中耕地1.5596公顷、农村道路0.0853公顷、村庄用地0.0816公顷。
宗地一工业用地;宗地二物流仓储用地;宗地三消防用地;宗地四教育用地;宗地五交通枢纽用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一:拟征收李埠口乡李埠口村委会、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8.0493公顷;其中李埠口村委会集体耕地4.9018公顷、农村道路0.2685公顷、河流水面0.1802公顷;小杨楼村委会集体耕地2.211公顷、农村道路0.1286公顷、坑塘水面0.3592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李埠口乡大杨楼、范营、敢庄、郭河、李埠口、王楼、小杨楼、苑老、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25.0353公顷;其中大杨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5163公顷、农村道路0.0136公顷、公路用地3.2521公顷、村庄0.5742公顷、采矿用地0.0653公顷;范营村委会集体耕地0.1376公顷、公路用地0.3260公顷、村庄0.0394公顷;敢庄村委会集体耕地0.7631公顷、农村道路0.0016公顷、公路用地1.4217公顷、村庄0.1250公顷;郭河村委会集体耕地0.0632公顷、公路用地0.2903公顷、村庄0.0191公顷;李埠口村委会集体耕地0.0085公顷、农村道路0.0260公顷、公路用地1.1137公顷、村庄1.8440公顷;王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3246公顷、农村道路0.0016公顷、公路用地2.7893公顷、建制镇0.0202公顷、村庄0.0202公顷;小杨楼村委会集体耕地0.1891公顷、农村道路0.0022公顷、公路用地0.9065公顷、村庄0.8916公顷;苑老村委会集体耕地0.6787公顷、农村道路0.0064公顷、公路用地1.5299公顷、村庄1.3197公顷;苑寨村委会集体耕地0.4599公顷、农村道路0.0089公顷、公路用地3.9709公顷、村庄1.3149公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一:大广西路西侧、女娲路北侧;宗地二:大广西路西侧、女娲路北侧;宗地三:大广西路西侧、女娲路北侧;宗地四:庐山路(港一路)东侧、金沙汇路(长青路)北侧。
宗地一:拟征收李埠口乡郭河、孙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1757公顷,其中郭河村委会耕地0.0383公顷;农村道路0.0031公顷;孙庄村委会耕地1.1188公顷;农村道路0.0155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李埠口乡郭河、孙庄村委会集体土地8.3581公顷,其中郭河村委会耕地2.9816公顷;沟渠0.0603公顷;孙庄村委会耕地5.0807公顷;沟渠0.2265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李埠口乡郭河、孙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5455公顷,其中郭河村委会耕地0.2522公顷;农村道路0.01公顷;孙庄村委会耕地1.2776公顷;农村道路0.0057公顷;
宗地四:拟征收李埠口乡苑老村委会集体土地1.8181公顷,其中苑老村委会耕地1.8181公顷。
宗地一:特殊用地;宗地二:特殊用地;宗地三:特殊用地;宗地四:行政办公用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规定执行。
按照《河南省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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