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商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强力推进商水县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来商水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商水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头部条凡在商水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国家土地价格评估标准蕞低限额(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纳税,两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的纳税额(等同土地出让金数额),全部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24个乡镇(场、办事处)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县域内异地落户的,自投产之日起纳税,形成的税收按5:5的比例分成,并视为该乡镇(场、办事处)引进的项目。
第六条建设标准化厂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享受协议出让土地蕞低限价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标准化厂房的建设经营。标准化厂房可以自用、出租、转让。
第八条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国内行业3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及境外客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经国家、省科技部门确认的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九条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农产品加工出口项目,办学质量高的民办职业教育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人才带成果的合作开发项目,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为其争取省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地在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既“黄淮四市”工业园区电价标准)。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的其它项目,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周办〔2007〕1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引资奖励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商水县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商办〔2008〕12号)执行。
第十四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县政府将积极协调市级以上政府,作为重点项目予以特殊服务,同时享受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作为县级重点工业项目予以保护。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1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作为市级重点工业项目予以保护。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作为省级重点工业项目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对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实施“四个一”工作方式予以重点保护,即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经济“110”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出台的优惠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县工业与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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