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第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位于S324线至大广高速段改建工程(大广高速以东至淮阳界)。
该宗地拟征收许湾办事处蔡路口村集体耕地2.919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5公顷,蒋桥村集体耕地6.7628公顷、其他农用地1.4336公顷、林地1.0739公顷、建设用1.9486公顷,李庄村集体耕地4.09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建设用0.0990公顷、未利用地0.3131公顷,石庄村集体耕地4.4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8公顷、林地1.1575公顷、建设用1.1456公顷,许湾办事处村集体集体耕地0.3568公顷,搬口办事处杨寨村集体耕地1.4931公顷、其他农用地0.7627公顷、林地1.9111公顷、建设用0.8998公顷、未利用地0.0992公顷,共计31.0349公顷(其中耕地20.0299公顷)。
本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许湾办事处、搬口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