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头部条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3、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征用实行客商与群众“零接触”。项目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出让,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1、对落户在产业集聚区且符合项目所在地投资强度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地方政府按照以下标准,拿出土地净收益等额资金给予投资者奖励: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6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3亿元的奖励8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以上的奖励100%。
4、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名录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100%奖励企业,后三年70%奖励企业。
6、对落户在产业集聚区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安排我市劳动力在200人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享受政策奖励扶持的同时,3年内,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或奖励。
7、对兼并收购现有工业项目且生产规模增加1倍及1倍以上、或者投资转产更高附加值产品的,以及对破产停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或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3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境外客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根据投资额度、项目进度等实际情况,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和审批手续,属我市职能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减免;属上级部门收费的项目,按规定收取,其中我市职能部门留成部分,依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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