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允许公开出让?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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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只有在经过依法征收程序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政府才有权进行出让,即出让土地的前提是已经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并且需要对该承包地的原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政府出让土地时未对原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征律师结合一起典型案例来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张先生系太康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块承包地。在与县国土局的诉讼中,始得知太康县政府作出的太政土〔2002〕9号《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9号《出让通知》),同意出让给家具厂某段面积为5236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其建设用地。张先生认为,其承包地在该地块范围之内,而该《出让通知》中的土地未被国家征用,第三人家具厂是租赁张先生的土地,国家仍在为张先生发放种植该土地的粮食补贴,县政府作出的9号《出让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出让文件。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和第76条之规定,太康县政府作出9号《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张先生原承包地在内的5236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家具厂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张先生依法补偿。因此,县政府作出的9号《出让通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张先生实体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在9号《出让通知》后,家具厂已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110余万元,并在该地块建起楼房使用多年。如判决撤销9号《出让通知》,案涉土地亦不具有恢复耕地的客观条件,且会给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9号《出让通知》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集体土地经过征收程序转化为国有土地,政府有权对国有土地进行出让,无权处分农村集体土地。本案中,县政府作出9号《出让通知》,同意将包括张先生原承包地出让给第三人家具厂作为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亦未能证明已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因此,县政府作出的出让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
县政府作出出让通知后,家具厂已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该地块建起楼房使用多年。如判决撤销该出让通知,案涉土地亦不具有恢复耕地的客观条件,且会给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故判决确认县政府出让通知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各案有不同,遇到此类情况发生,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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