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厂村民心忧
驻马店市开发区大刘庄村部分村民来信反映:
2008年,驻马店市热电厂有关项目在驻马店市开发区大刘庄村和刁庄村的接合部破土动工,我们从大局考虑,非常支持,但大刘庄村委会和项目方的一些做法令我们非常不解,特反映如下:
一、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就以村民名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2008年,因建设需要,厂方需租赁大刘庄村白庙二组七户村民40余亩的耕地作为施工的临时用地,厂方单方面草拟了租赁合同,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租用三年,至今部分村民尚未见到该份租赁协议,更未在该份协议上面签字同意,但在村委会部分人员的配合下,地依然被强租。暂且不论电厂单方强行租赁农户土地三年的行为是否合法,也不论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和村民允许,仅有村委会同意的租赁耕地行为是否合法,单说土地租赁款,至今仍有30余亩的土地租赁款未到农户手中。
如前所述,电厂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租赁白庙二组部分农户的土地,却以每亩每年2000元的价格租赁同村其他部分农户的土地。同样的耕地,同样的租赁时间,同一个使用人,同在一个村委的领导下,两份租赁合同的价格为何会相差一倍?我们实在不明白。
暂且不论未经村民同意的三年租赁合同是否合法,现在,三年期限已届满,厂方不但不将农户的土地复耕,又要求农户再签三年租赁合同,三年之后又三年,我们不知道下面还有几个三年,我们也不明白这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如果说我们长期耕种的土地已经变了性质,那为什么不进行征用而要持续租赁呢?
由于电厂运煤线路和施工现场与大刘庄村白庙二组的部分村民家距离很近,部分村民家被施工干扰难以正常生活。一户董姓村民种的树被无证砍掉,房屋被震出裂缝,租住董家房屋的施工工人因受到惊吓也不敢继续租住,并出证明证明该事项。但这些损失都无人理会。
以上种种,都令我们无法理解,在此,恳请相关部门能关注过问此事,在不影响大局的情况下,也能兼顾到我们这些农民的实际权益。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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