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_潘红卫代表_关于南昌铁路局能否收取永久占地补偿费开展合法性论证的建议(第1537号)
关于南昌铁路局能否收取永久占地补偿费
目前,我省福州、厦门两市均已开通运营两条地铁线路,双双迈入“地铁换乘时代”,给市民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与此同时,我省多地市正在建设或计划建设地铁,由于地铁的建设多处于地下空间,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地面或者上方的铁路、高速公路等工程、设施交叉,在施工过程中,常遇到铁路部门在涉铁施工代建、造成损失赔偿要求外,还要求地铁公司根据其内部文件,如《南昌铁路局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南铁房〔2015〕462号)对地铁施工交叉部分收取永久占地补偿费用(该文件规定“穿(跨)越方式和铺设管线(含涵洞、渡槽等)等方式占用铁路用地的,统一按0.5~1.0元/月?平方米、30年一次性收取”),而该项收费在历年省、市审计过程中均被指出无合法依据,若支付则会造成地铁公司存在后期审计风险,也加重省、市财政负担。为此,福州市政府已多次与南昌铁路局进行沟通,但协商未果,铁路部门甚至以补偿费用未支付为由拒绝签订代建协议,严重影响地铁建设进度。
1.地铁建设已依法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不存在出借、出租情况,收取补偿费无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头部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因为铁路的修建一般处于地上空间,地铁的修建位于地下空间,在立体空间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地铁拥有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并不存在需要铁路用地出租出借情况,不适用《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永久占地费用的收取条款,地铁下穿铁路向铁路用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
2.相邻权损害赔偿与补偿费用重复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地铁的建设过程中如真损害到铁路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已经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对方损失赔偿,若再要求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用,存在一个事项重复支出的情况,且从“补偿”概念来看,补偿标准应当是协商,而非南昌铁路局直接制定强制标准。
1.恳请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法律专家就南昌铁路局收取永久占地补偿费合法性进行论证,考虑到上述情况其他省市均有存在,建议适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就上述情况予以重视并解决。
2.提请省直相关部门牵头协调南昌铁路局,本着“搁置收费争议,现行代建施工”原则,保障地铁施工进度。
第1537号建议的答复详见附件。
《关于南昌铁路局能否收取永久占地补偿费开展合法性论证的建议》(第15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铁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地铁公司建设地铁线路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地铁公司对该地下空间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铁路公司有关线路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包含地下空间,其权利内容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合同等为依据。我国《物权法》头部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铁路有关线路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包含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内容为据。
三、相邻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头部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据此,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之间,互相享有“相邻权”,且设立在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若建设在后的地铁线路给建设在先的同一片空间的铁路线路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相邻权”法律关系处理。
综上,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除此之外,如非损害赔偿性质的“永久占地补偿费”,目前尚未找到法律依据。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南昌铁路局能否收取永久占地补偿费开展合法性论证的建议》(第1537号)收悉,现我厅结合本建议所反映的有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复如下:
我厅结合本建议所反映的有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铁路局收取永久占地补偿费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土地权属问题。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空间受法律保护。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物权法》头部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由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如福州地铁集团已经通过政府审批,依法取得地铁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该地下空间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是相邻权问题。地铁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地面或者上方的铁路、高速公路等工程、设施交叉,如何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对保障地铁工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头部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见,在地铁建设过程中,如有发生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行为损害到铁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对方损失赔偿。但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损失赔偿不应当由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充分协商,而非由单一方制定强制性标准。
三是补偿与地铁施工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地铁工程如遇上述情况,地铁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报经铁路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防护。但铁路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能因条款中对同意的具体时限没有限制性规定而一味拖延,更不能以缴纳永久占地补偿费为前提条件拖延不复,造成地铁工程进度拖延。
综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空间应受法律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铁工程施工需经铁路部门同意的,铁路部门不能以补偿等事宜拖延不复。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司法工作委员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督查室,省自然资源厅。
未与提案人沟通,未收到书面反馈。因此问题得不到解决,希望铁路南昌局重视此事,提出完整的法律依据,共同解决该问题。
未派经办人员与地铁方面或本建议案人大代表沟通,只向地铁征迁部门要了有关审批件(复印件)。未收到书面较为详细的反馈件,以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因此无法解决该问题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_钱黎芳代表_关于提升基层社...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_林莘代表_关于支持高端民办...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