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2018年第二批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鹿邑县2022年蕞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2018年度第二批城市征地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8〕1347号)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转用并征收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等2个办事处麻窝张村等4个村集体耕地8.7158公顷、林地0.4651公顷、其他农用地0.8552公顷,征收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六里井村等3个村集体建设用地8.0386公顷,共计18.0747公顷。
(一)河南省鹿邑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豫政〔2016〕48号)文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5.4万元/亩,社保费用标准执行(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
(二)河南省鹿邑县青苗补偿费:执行(鹿政〔2016〕13号)文件标准,0.12万元/亩。
(三)河南省鹿邑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执行(鹿政文〔2015〕16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一)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村集体,由村集体发放。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县国土资源局。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河南省鹿邑县2022年蕞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谭集、王寨、陈楼、后罗楼、前罗楼、吴楼、朱桥、大何、程庄、任庄、张辛、翟庄、孙阁、南关、戚家园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东关、大李、邓庄、小洪洼、谷堆洼、北关、杨园、城角、付桥、四新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黄盆、胡堂、胡半(胡半截楼)、麻窝张、刘堂、段楼、王菜园、王台、刘庄、王大掛、六里井、前李、赵楼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丁亮、张柏坟、冯桥、付湾、小集、姚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牛店、周寨、四大王、杜大坑、展庄、解堂、宋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贾滩、方庄、槐树李、柿园、三里杨、谷楼、双庙、大宋庄(大宋)、后堂、高庄、朱桥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宋庄寨、老庄、算李、五门、梅新、孙营、杨庄、雷洼、董楼、灵子门、付楼、刘狄楼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营子寨、黄王庄、陈楼、八里庙、大贺、四羊寨太清办事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丁路口、谢老家、镇北办事处、镇南办事处、大寺街办事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新兴、新旺、新达(辛达)、新发、辛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文化路办事处、建设路办事处、镇北办事处、镇东办事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小薛、关庄、岳庄、李集、王安、焦庄、张店、张大庙、芦庄、玉皇、大尹、徐楼、刘百屯、万集、秦庄、大胥、前李、后李、碱厂、厂南、厂北、黎合李、栾庙、程刘、徐店、魏庄、黄庄、西李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大王庙(大王)、赵楼、西刘、杨虎头、梁楼寨、梁口、油坊张、水牛张、新台田、大张、界牌(界牌李)、簸箕杨、火屯、大田、刘桥、郭集、吴小庙、顾庄、苏阁、刘楼、李油坊、田庄、郭奶奶庙、荆庄、苏楼、宋庄、苏湾、李八桥、寇店、干庄、马屯、仝楼、西秦楼、陈庄、史桥、大盛庄(大盛)、邬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石门里、桑园、大米、王统、郑台、冯楼寨、凌堂、李关庙、李老、大董庄、杜楼、任堂、梁庄、周庄、孙吉元、谢庄、五门、后狄楼、完刘、薛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代庄、柴庄、半截河、毛庄、白果、君朱(均朱)、杨堂、老关李、蒋庄、郭庄、西郜、段湾、前苗、李湾、武店、冷庄、沙土集、陈庄、郝刘、新代、马庄、小胡、王寨、潘庄、胡郑、东郜、大李、田楼、石井、吕楼、后张、徐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刘寨、黄楼、刘瓦(刘瓦房)、邵庄、燕庄、小朱庄、火王、完楼、代楼、军吴、张寨、蔡楼、大陈庄(大陈)、张庄、谢庄、后王庄、圣堂、李胡同、韩老家、段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马楼、田蒋、李集、叶庄、东张、套犁王、二门、张仙阁、三门、龚庄、连桥、贺店、王庄、大宋、崔庄、康庄、刘斗(刘贯斗)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早元、王屯、香施堂、双堂、崔庄、党桥、刘花园、新王、老王楼、马炉、大冯、丁河涯、刘集、均刘、李庄、大宋、解庄、许各、后柳河、前柳河、魏店、大河口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夏庄、皇楼、大丁、朱楼、东吴、大陈、大尚、邹楼、李堂、蒋楼、杨楼、董楼、苗庄、杨寨、田集、孟寨、许楼、赵桥、许瓦、毛庄、八姓(八姓营)、李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闫庄、东谢楼、西谢楼、孙渡口、王楼、周各、贾庄、刘庄、赵庄、许庄、杜集、乱丝庙、白杨、吕古寺、大郭、魏口、罗集、罗庄、安李桥、梁桥、王庄、虎杨、洼于、李大楼、李三关、宋坑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孙桥、曹牌、韩楼、周楼、刘小庙、王竹园、焦庄、尚桥、孙楼、陈庄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白庙、杨庄、杂姓营、李大槐、李梅、大翟、蔡口、孙庄、木庙、杨塘坊、巴李、黄桥、杜楼、前杨楼、闫关、郭窑、孙庙、何堂、牛王庙、四所楼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安庄、展楼、大郑、李湾、范庄、丁怀庄、丁大庄、丁桥口、苏古洞、邱庄、王寨、罗庄、褚堌堆、吕庄、孔楼、刘关、余楼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杨保庙、香刘、半截河、大任、武楼、刘楼、李岗、大桑、丁铺、前杨、伙刘、李集、茧王、胡天庙(胡天)、大张、孔庄、小赵、前张、徐庄、于洼、邱楼、宝南、宝北、孙于、胡山、前刘寨、后刘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郎庄、碾李、曹庄、段楼、丁铺、胡小楼(胡小楼北、肖庄)、胡寨、杨楼(杨楼东、杨楼西)、马刘、崔大庄、后杨楼、付庄(付庄、付庄北)、孙庙、于庄、程庄、翟集、任庄、时庄、夏集、丁大、南丁楼、李金兰(李金兰东、李金兰西)、李屯、金寨、薛桥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后皇、崔堂、李大楼、胡集、二门赵、解楼、后刘、刘花鹏、大陈、前王、孟庄、时口、余里、西小庄、关庄、柏木岗、大朱、李衚衕、马庄、潘庄、梁楼、明郭、董楼、郝庄、操庄、王桥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大康、大王、韩楼、刘富元、桥刘、河李、前尹王、大白、武平城、闫张、梨园陈、九龙口、毛庄、连岑、宋楼、夏庄、胡堂、大段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刘各、张楼、闫湾、张寨、龙庄、李堆、龚店、马庄、王楼、小厂、潘庄、小谷庄、姚庄、钟庄、陈洼、郝庄、张彬营(张斌营)、小安、大林、刘大庄、王小庙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晏庄、怀溜、蒋营、薛楼、大崔、薛小庄、小怀、后双、周园、后刘庄、大梁、怀楼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杨楼、张辛楼、申老家、杜桥、白佛、杨桥、刘桥、崔庄、刘楼、潘庄、赵楼、轩楼、王楼、大周、孙庄、岗叉、药铺、卢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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