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周口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李、刘等与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admin9个月前 (09-28)周口产业信息46

  原告李**、刘**、王**、刘*、李**、张**、刘**、王**、刘**、张**、张**、刘**、刘**(以下简称原告李**等十三人)不服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等十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诉讼代表人李**、王**及李**、张**、刘**、王**、张**、刘**,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等十三人诉称,一、被告未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或**务院的征地批复就组织实施征地行为严重违法。太康县政府征用张庄村土地依据的是豫政土(2011)882号批复,该批复明确征收的是蒋**委会三组土地,并非张庄村的,因此,被告的征收行为违法无效。二、被告征收土地所依据的豫政土(2011)882号批复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该批复作出时间是2011年7月27日,而被告征地是在2014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该批复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太康县政府依据失效的批复组织征收土地严重违法。三、被告征占原告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征占原告承包经营地的行为违法无效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

  原告李**等十三人提交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直补本;证明原告身份和具有承包经营权以及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征地批复和送达回证;证明知道批复的时间,批复的土地不是原告所属的村民小组的土地。3、照片8张;证明在2015年10月18日-24日原告地上附属物损害情况。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答辩人是在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后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该行为完全合法有效。豫政土(2011)882号批复不存在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经过逐级报批,2011年7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豫政土(2011)882号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明确同意征收蒋店三组5.5320公顷土地(毛庄镇人民政府和蒋**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张庄村又称为蒋店二组和三组),所以征收的蒋店三组的地就是张庄的地,也就是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地。从征地勘测定界图所标示的位置也完全可以看出原告的土地已被征收。土地批复下发后,答辩人及时进行了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助公告,并依法组织实施了征地,随后将所征用的土地出让给河南**公司,该公司已建起围墙。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批复失效的问题,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实际。二、原告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就征地问题,原告已于2015年7月30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所以原告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答辩人于2014年6月底就对省政府的批复进行了公告,距今已有1年多,原告起诉已超过了起诉期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豫政复参(2015)1499-1502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太政土(2014)137号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4、土地出让合同;5、毛庄镇和蒋店村证明;6、豫政土(2011)882号批复;7、2010年度第三批建设用地明细表;8、勘测定界表;9、勘测定界图;10、太政公(2011)2号公告;11、太国土公(2011)12号公告;12、毛庄镇人民政府证明;13、征地告知书(2010)第28号;14、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15、征地听证告知书(2010)第28号;16、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17、征地听证情况说明;18、答辩状。证明:原告已提起行政复议,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在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的征地行为,完全合法有效。征地后已将该地出让给河南**公司,根本不存在豫政土(2011)882号批复失效的问题。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李**等十三人质证称:对于证据1至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的省政府批复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张庄村又叫张**,不存在蒋**委会二组和三组,征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9,不是征地红线图,所征地确实包括原告承包地;对证据10、11、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收到相关的补偿费用;对证据13,是准备征地的公告,不是批复作出后征收土地的公告,作出主体应是县政府;对证据14、16,没有原告的签名,原告不予认可;对证据15、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征地针对的是蒋店三组而不是张**。对于原告李**等十三人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称: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2014年6月份原告就已知道征地行为;对于证据3,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是政府所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各方质证意见,可以作为综合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等十三人系太康县毛庄镇蒋店行政村张庄村村民,蒋店行政村张庄村又称蒋**委会二组、三组。2011年7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1)882号《关于太康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太康县转用并征收包含毛庄镇蒋店三组5.532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共计33.5341公顷土地。2014年12月29日,太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太政土(2014)137号《关于河南**限公司通过拍卖形式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将豫政土(2011)882号文件批准的位于太康县未来路西侧、老涡河南侧,宗地编号TK2014-47号11699.1平方米(合17.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给河南**限公司。2015年1月8日,太康**源局与河南**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5年7月30日,李**等人就豫政土(2011)882号《关于太康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受理该申请。2015年8月18日,李**等十三人以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源局征占原告承包经营地行为违法无效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

  本院认为,原告李**等十三人作为太康县毛庄镇蒋店行政村张庄村村民,其原承包地被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土(2011)882号《关于太康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转用并征收后,已不再享有其原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该批复的征地行为以及出让土地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所主张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可以通过对豫政土(2011)882号批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来主张权益。而原告已于2015年7月30日就豫政土(2011)882号《关于太康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的实施豫政土(2011)882号批复的征地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依照《蕞**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刘**、王**、刘*、李**、张**、刘**、王**、刘**、张**、张**、刘**、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刘**、王**、刘*、李**、张**、刘**、王**、刘**、张**、张**、刘**、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请点此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浙江怡华**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怡华**天津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牛**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陈**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魏**、王**等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张**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维修中心与天津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罗*与杨**、高**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汉,省份证号:651。

  原告王**,汉,省份证号:939。

  原告刘*,汉,省份证号:979。

  讼诉代表人李**,男,汉,1966年4月9日生,住太康县毛庄镇蒋店行政村张*1号。

  诉讼代表人刘**,男,汉,1953年2月28日生,住太康县毛庄镇蒋店行政村张庄89号。

  诉讼代表人王**,男,汉,1951年4月10日生,住太康县毛庄镇蒋店行政村张庄20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天增,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乘,太康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建伟,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找法网,中国知名的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粤公网安备 221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ICP备10231287号-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高贤乡张庄邮编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高贤乡张庄邮编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高贤乡张庄邮编   输入邮编,区号,省 市 区县等地名按查询即可   周口市太康县高贤乡张庄 附近地址 邮编   河南周口市太康县高贤乡刘寺岗村   河南周口市太康县高贤乡南北六村   河南许昌市长葛市和尚桥镇杨寨村   河南许昌市长葛市和尚桥镇双李村...

河南省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洛阳市2021年蕞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省洛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洛阳市2021年蕞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洪洞土地征收胜诉:未同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承包地上种植的庄稼和   甘肃张家川拆迁诉讼胜诉:房屋被征收直到收到评估报告,房主却对评估机构评   甘肃天水拆迁诉讼胜诉:高速公路项目征收收到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报告表明受房   江苏南京拆迁诉讼胜诉:城中村改造拆迁超出规划部分若已受过行政处罚,缴纳   新疆库尔...

郑州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326万元底价竞得郑州市中牟县1宗工业用地

郑州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326万元底价竞得郑州市中牟县1宗工业用地

  郑州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326万元底价竞得郑州市中牟县1宗工业用地。该地块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建设用地面积4796㎡,规划建筑面积7673㎡,起拍价326万元。   中指研究院·土地数据监测显示:09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成交1宗工业用地,该地块由郑州浩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斩获,成交价326万元,成交楼面价425元/㎡。   中指土地数据显示...

2024江西省福利彩票市级销售机构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递补公告

2024江西省福利彩票市级销售机构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递补公告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66号央央春天1号楼投资大厦9楼   地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9号联盛九江快乐城3号写字楼705-707   地址:赣州章贡区八一四大道金钻商务大厦东座4楼(肯德基旁)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广场北路1号新世界广场B座16楼   地址: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2088...

详情咨询:19970852081厂房出租工业园区工业地产

详情咨询:19970852081厂房出租工业园区工业地产

  汕头“10亿违建豪宅将强拆”?官方通报: 估价1.14亿元 严肃追责问责   汕头“10亿违建豪宅将强拆”?官方通报: 占地57亩,估价1.14亿元,未经审批非法占地,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传播涉刘国梁不实信息 2人被处罚   公安部网安局通报:近日,一则关于国际乒联头部副主席、WTT世界乒联主席、中国乒协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