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要缴1%土地出让金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印发《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简称《办法》),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执行,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执行。
据悉,《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
《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无纠纷;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包括: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办法》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此外,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缴纳出让金后土地性质改为“出让”
据悉,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记者了解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期从购房人取得的《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落款时间起算,年限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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