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公安局关于对全县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进行集中清查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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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康乐县公安局关于对全县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进行集中清查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摸清全县出租房屋底数,切实加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全力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康乐县公安局决定对全县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进行集中清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登记时间。2019年10月8日开始,至2019年11月15日结束。
二、清查登记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租给暂住人口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有房屋,公民私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其他房屋),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县范围内暂住三日以上人员。
三、清查登记机关。出租房屋业权人(代理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头部款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四、登记所需证件。登记时,出租房屋业权人或代理人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业权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同住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五、相关责任追究。出租房屋业权人和暂住人员应按本通告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隐瞒拒登、逾期登记、提供虚假证明、刁难阻挠登记,拒不配合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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