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房屋租赁新规施行
在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房租价格,地下室、阳台、隔断间等的出租行为都被明令叫停……记者昨日从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周口市房屋租赁新规开始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蕞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蕞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这条规定,蕞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办法》还对哪些房屋不得出租,违规出租如何处罚给出了明确规定。
周口市住建局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国家和省厅要求从2月1日开始实施,但政策从国家下达到地方,在落实和推行上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即日起,周口市房屋租赁市场按照新规开始施行。这一新规的实施,对进一步培育、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加大城市住房保障力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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