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4则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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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31号)
(周口市区刘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周口市区刘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于2022年10月18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5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位于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村集体土地;供电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川汇区金海路街道办事处彭新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3582公顷,共计0.3582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1〕16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30号)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22年10月19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4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女娲路:西起中州路,东至大庆路;用于城市的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李营村集体土地0.0041公顷(全部为耕地);后石店村集体土地9.6869公顷,其中耕地8.2632公顷,其他农用地0.714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7096公顷;黄庄村集体土地4.2413公顷,其中耕地3.1562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7984公顷,共计13.9323公顷(其中耕地11.423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1〕16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29号)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22年10月19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4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宗地一:八一路北延(新北环南侧至太清路北侧),用于城市道路用地;
宗地二:大庆路北延(新北环南侧至女娲路北侧),用于城市道路用地;
宗地三:中原路北延(神农路北侧),用于城市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后石店村集体土地3.7298公顷,其中耕地3.5041公顷,其他农用地0.2257公顷;黄庄村集体土地6.1141公顷,其中耕地5.8971公顷,其他农用地0.214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29公顷;李营村集体土地0.6250公顷,其中耕地0.60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0公顷;川汇区小桥街道办事处李多楼村集体土地0.096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共计11.4462公顷(其中耕地10.889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1〕16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28号)
(周口市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周口市2022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22年11月8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6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位于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周套楼行政村;排水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周套楼村集体耕地4.43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30公顷,共计4.4838公顷(其中耕地4.430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1〕16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3.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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