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3则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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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22号)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22年9月6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3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位于八一大道东侧、紫云路南侧,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集体耕地7.9963公顷、其他农用地0.3251公顷、建设用地0.6667公顷,共计8.988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21号)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于2022年9月6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2〕13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宗地一位于八一大道东侧、汽贸二路南侧,工业用地;宗地二位于八一大道东侧、轩辕路南侧,工业用地;宗地三位于华山路东侧、汽贸二路南侧,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征收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集体耕地17.1016公顷、其他农用地2.1841公顷、建设用地6.0171公顷,共计25.302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70000元/亩、二级区片56000元/亩、三级区片4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区包干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周政自然公〔2022〕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28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周项路北侧,伏牛山路东侧;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拟征收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12.6329公顷,其中耕地11.2144公顷、其他农用地0.4938公顷、建设用地0.9247公顷,共计12.6329公顷(其中耕地11.214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周口港区物流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0〕20号、周人社办〔2019〕78号文件规定执行;3、发展第三产业安置;4.拆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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