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2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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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2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拟订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土地现状
宗地一:开元路北、富民路西,社会福利用地。拟征收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毛楼居委会集体耕地2.1018公顷。
宗地二:罗庄路南、惠济路东,医疗卫生用地。拟征收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陈营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6645公顷。
宗地三:罗庄路北、惠济路西,医疗卫生用地。拟征收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陈营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9236公顷。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安置对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人根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周口港区开元大道北侧、峨眉山路东侧、大杨楼路西侧、牡丹江路南侧。
拟征收李埠口乡大杨楼村、姜庄村委会集体土地3.6976公顷,其中大杨楼村委会耕地2.0893公顷、农村道路0.0679公顷;姜庄村委会耕地1.5404公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蕞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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