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川汇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 天然水域内设立禁捕区的通告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中心城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巩固“五城联创”成果,促进渔业可持续性发展,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川汇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天然水域内设立禁捕区。现通告如下:
沙河:官坡村至颍河入沙河口处(张埠口村);颍河:彭新庄村至王楼东村;贾鲁河:贾鲁河入沙河口至川汇区与西华县交界处下口村;贾东干渠:渠首闸至毛寨闸处(全线);幸福河:西赵村至松花江路桥处;洼冲沟:下炉村至流沙河入口处;流沙河:邵火庙村至叶庄村;交通干渠:龙源路至郑洼社区(全线);三干渠:后杨村至孙堤村;运粮河:王晌午村至计湾村;杨脑干渠:莲花路至许寨居委会;白马沟:项庄村至崔庄村;老运河北段:邓楼村至彭楼村;老运河南段:孔楼村至程寺村;新运河南段:蒋桥村至田庄村。上述城区内所有公园湖、生态湖以及全部无名季节性河流水系。
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携带和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在禁捕范围内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抬网、粘网、围网、地笼网、******阵等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禁止生产性垂钓(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的;销售垂钓渔获物的;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均属于生产性垂钓);禁止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视情给予五十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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