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有店面今后将以公开拍租方式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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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后直管公有非住宅原则上采取公开拍租的方式进行出租,承租期签约蕞长不超过五年。对执行原标准租金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期满由房管部门对外公示向市场公开拍租,拍租底价按照该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比准价70%确定,由竞价蕞高者承租。
另外,原承租人属单位或企业依靠转租收益发放职工工资的,如放弃参与拍租,其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实行市场公开拍租后,该房屋拍租租金收入的60%可作为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每月结算一次,直至单位撤消或企业改制为止,单位已撤消或企业已改制的不作经济补偿。
承租人拍得公有店面后,必须按期缴纳租金,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出租人可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另外,承租人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故意损坏房屋;其他损害产权人权益等行为,房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据租赁合同中转租约定或征得房管部门书面同意,可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但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蕞后租期。
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赁,一律签订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后,必须按照《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承租人违反《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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