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根据《######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周编〔2015〕12号)和《######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周编〔2015〕170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头部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0.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15.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17.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8.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19.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20.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21.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3.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未通过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和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2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等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和未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7.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29.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30.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31.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32.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33.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38.对在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39.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的处罚
40.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导致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41.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42.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和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43.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44.对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45.对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48.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0.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52.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及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等行为的处罚
53.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5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5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和行管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58.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采取相应措施和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59.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60.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62.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6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68.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7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7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7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7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77.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9.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80.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8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8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85.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87.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94.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95.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96.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处罚
98.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00.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01.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03.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处罚
104.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105.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06.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处罚
10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
110.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措施
3.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4.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决定
6.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安监局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延期、变更(转报项))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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